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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通过财产得到满足的。此中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被称为“责任财产”。在缺乏特别担保的情形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责任财产的增损,对于债权的实现与否关系相当重要。新《合同法》第73条、74条代位权、撤销权之设立为债权人保全债权提供了救济之道。然而,《合同法》73、74条在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的同时,却欠缺关于债权人实施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主张之代位权、撤销权为法院裁判成立时,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或受益人及转得人各自产生何种效力,《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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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主要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侦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用权的一般担保,即所谓“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损,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甚大,若其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的清偿时,为维护质务人的财产状况并确保债务清偿,法律自应确立救济之道。为此,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借鉴国外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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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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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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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一般担保制度初探王丽萍担保制度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其功效是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由债的效力引伸出来的,即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特殊担保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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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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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债务,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甚至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从而损害了担保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对担保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和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本文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精神来分析和探讨这个问题。一、 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分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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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登记的法律意义熊烈锁李睿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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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前言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当减少该一般财产,势必给其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为资救济,债的保全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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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 ,也称废罢诉销权 ,起源于古罗马法 ,为罗马学者保留斯所创 ,所以也称保留斯之诉 ,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①。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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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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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我国《担保法》抵押一章中的义务主体,与债务人并列统称抵抗人。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设定财产抵押担保关系,在资金的借贷、财产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具有的同一性,当债不履行时,这种抵押担保关系相对债权而言,是不能先例财产抵押担保解除权的。而第三人是以自己失事法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同债务人有所不同。因为第三人在抵押人概念中与债务人属同一位置,在财产抵押后的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又不尽相同。当出现债不履行的情况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须要涉及担保关系的解除。为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抵押人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加以区分,从而达到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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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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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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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也被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的文献上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指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是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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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时,应注意核实资产、负债,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管理人报酬应当综合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等因素确定,且不包括审计、评估费用,因债务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失去的财产,管理人予以追回的,应调整相应的报酬;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财产担保的,第三人的债权人可债权申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