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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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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相似文献   

3.
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中国已多次对外宣示"不接受、不参与"之立场。强制仲裁实难解决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即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菲方亦无必胜把握。由于两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未被提交仲裁,菲方若败诉,可能在不违反判决的前提下提出许多法律理由将其持续在南海对抗中国的作为"合法化",中方若被判败诉亦可如此。判决并不具备解决中菲南海冲突及争端的法律效力,两国针对核心争端的各自立场及法律论点不会因本案判决受任何影响。  相似文献   

4.
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5.
美国以其所谓"过度海洋主张"理论为支撑,30多年来持续开展"航行自由行动",针对它所认为的其他国家提出的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海洋主张予以挑战。"过度海洋主张"理论缺乏《公约》基础,存在单方面解读《公约》、曲解《公约》条款、罔顾习惯国际法规则及"持续反对者"因素等瑕疵。而作为"过度海洋主张"理论具体实践的美国"航行自由行动"的实质是打着维护《公约》的旗号,行违反《公约》精神之实。"航行自由行动"将正常的"航行自由"嬗变为军舰的"横行自由",以美国自创的"国际水域"等概念对他国进行"长臂管辖",不仅不可能解决《公约》中存在的模糊争议,还会加剧海上争端。  相似文献   

6.
与中国有关的专属经济区渔业争端及其解决途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毅 《东北亚论坛》2007,16(2):21-26
近年来,与中国有关的渔业争端有增多的趋势。对于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扣押中国渔船引起的渔业争端,可以借助《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协商谈判、调解之解决程序,并考虑利用海洋法法庭在解决“迅速释放”问题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优势,就这方面的渔业争端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和划界争议所引起的渔业争端,其治本之策在于解决划界问题,对此,可以声明不予适用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渐进地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高兰 《国际观察》2016,(4):42-56
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看,都存在不公平性。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处理。菲律宾对中国提出南海仲裁案的背后推手是美日等国。基于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采取外交谈判优先的战略,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采取了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行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美日三国围绕南海展开的海权博弈。中国应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相似文献   

8.
张晏瑲 《亚非纵横》2016,(4):44-56,123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GATT1994 中的第20 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引言及(b)、(g)款是其他与环境有关的WTO 协议的法理 依据。从GATT 到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环境贸易争端时, 在对这些条款的援用及解释上, 随着时代的发展 和环境保护影响的日益增强而出现了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钓鱼岛争端并不仅仅在于岛屿本身的归属, 还涉及到在中日海域划界中的地位, 以及周围地区的资源开采等方面的问题。当海洋法争端升级时, 国家应先寻求政治手段缓和局 势, 同时积极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置的争端解决机制, 采取行动, 以防止自己在公约的框 架内处于不利境地。所以, 分析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总结各缔约国对该机制的态度, 以及国家 之间过去和现在解决不同类型的海洋法争端所用的方法, 会对我国解决钓鱼岛争端及进行海域 划界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成立至今处理的大 多是关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的案件, “蒙特·卡夫卡”号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法庭 对“蒙特·卡夫卡”号案的审理可知, 法庭在有关“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规定“临时措施”以及有 关海底争端的案件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 这使法庭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处于独特的重要地位。 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法庭不是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唯一机构。实践中, 更多的海洋法 争端被提交到了国际法院。基于此, 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由于殖民历史、经济利益等原因,马来西亚与菲律宾围绕沙巴问题在历史上屡屡发生摩擦。该问题已经沉寂多年,但2013年的拉哈达图入侵事件又再次激起沙巴问题。争端对马菲两国以及东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东盟方式"在处理沙巴争端以及类似的东盟内部争端时发挥了一定作用,却也有局限性。本文以沙巴争端为视角,探讨了"东盟方式"在处理东盟内部领土争端时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南海主权争端之所以越来越复杂,甚至是迷雾重重,是因为有些国家制造了解决主权争端的法理迷途。文章认为,走出南海主权争夺的法理迷途需要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解决主权争端;"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充满战争危机;旧金山《对日和约》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条款是违法条款。  相似文献   

14.
随着近些年来中国在东南亚地区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和南中国海主权争端的突显,中国正在该地区实施或谋求实施"亚洲版"、"中国版"门罗主义的观点不断浮出水面。这是一种并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误判。无论是从"门罗主义"的内涵来看,还是从中国的东南亚政策以及当今亚洲和世界的发展形势来看,所谓中国的"门罗主义"都是一种悖论。这种声音的出现,不过是"中国威胁论"的又一演绎。  相似文献   

15.
"一带一路"战略正深人推进,投资争端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面对新形势,固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已完全暴露,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要求。同时,亚洲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首选区域,但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却出现了大量失败的投资项目。基于此,为妥善解决可能由"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引发的争议,应尽快建立以亚投行为主体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的实体规则构建中,需要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的司法体制与环境,物化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沿线区域内我国国有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作为解决突破点,以期增强各方合作信任感,提升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6.
2013年初,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将其与中国在南海的有关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菲方强推仲裁,不仅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还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明显涉嫌"滥用程序",法庭理应判定不具仲裁管辖权。菲方主要观点及要求大都自相矛盾,显然属于不实控诉,暗藏借仲裁之机进行舆论宣传的不良企图。本文将逐条反驳菲方照会,并厘清相关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17.
<正>2012年以来,中日关系因钓鱼岛争端而紧张升级,美日同盟出现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中国国家周边安全环境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中国的崛起和美国战略重心重返亚太,中美的深层次博弈也已经展开。在此背景下,2012年11月3日,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与《国际关系学院学报》编辑部举办了国际关系学院第12届国家安全论坛——"中美日安全形势与对策"学术研讨会。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密切。考虑到沿线各国文化差异明显、法律水平参差不齐、投资风险难以掌控,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便十分具有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传统的ISDS机制正处于变革的浪潮之中,ICSID、欧盟、USMCA等机制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许多借鉴。"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争端的特点、投资争端的价值目标以及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障碍等因素。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从:试点先行,完善国内投资法治环境;尊重他国意愿,确保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承担大国责任,推进国际ISDS机制改革等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19.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日两国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存在适用上分歧。由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前景看好,双方在此问题上争端日趋激烈。日本主张“中间线”划分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中国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国际司法实践确定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20.
南海争端涉及六国七方,美国本不属于该区域争端国,但作为域外最有影响力的大国,美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作用举足轻重。冷战后美国的南海政策由最初的“消极中立”、“积极中立”到如今的“积极干预”,由“离岸制衡”逐渐向“危机管控”过渡,参与力度明显增强。但鉴于中国在南海区域的客观存在及中美在相关领域合作的需要,美国在南海问题上较为克制,现阶段美国的南海政策已发生变化,其走向将会成为今后中美南海战略博弈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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