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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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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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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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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其中,是否是“军人配偶”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危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军人配偶”的范围加以正确界定和认识。何谓“现役军人配偶”?有的同志认为,在理解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不然。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配偶”?《解放军报》1980年10月20曰曾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定义作出的解释是:配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建立的夫妻关系中,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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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我国军事法院的等级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军事法院的管辖权具有以下内容: 一、军事法院只负责审理刑事案件,而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在军内或军民之间,如果发生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或者由内部协商解决,或者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军事法院对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以下同)犯罪,无论是触犯《刑法》,还是触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军事刑法,均有完全的管辖权。根据有关规定:①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移送军事法院管辖;②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或地方作案,经协商后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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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军婚立法的法理反思——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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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最近,我们部队公开审理了几名犯罪分子,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般是由单位指定。请问现役军人触犯刑法,能否请地方上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河南省伊川县八○五九三部队吴金国复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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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此罪的刑法条文第259条,可知是针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把军人配偶列在责任范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也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也不把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责任承担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现代化,人们越来越追求民主自由化,关于此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应否确立,社会舆论上有很多不同观点,至于将来此问题会如何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不存在确定的答案,不能随意的下结论,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试图分析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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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全民普法教育的深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被害人以现役军人特别是义务兵为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如何审理好因义务兵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