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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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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有关交通伤致肾功能障碍的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侧肾功能障碍,并将其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程度,以往常用的适用于肾功能评价的方法多已不适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结合临床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的进展,提出一侧肾功能障碍的程度可根据肾小球滤过率(GFR)的结果作如下分级: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30 mL/min≤一侧肾脏GFR〈45 mL/min),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10 mL/min≤一侧肾脏GFR〈30 mL/min),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一侧肾脏GFR〈10mL/min)。  相似文献   

2.
颅脑损伤后评残的中心问题是颅脑损伤后遗留的脑功能障碍及神经功能障碍.本文就近几年对颅脑外伤后的伤残评定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文讨论了无晶体眼视觉功能障碍,并对现行标准中“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的视觉有效率进行了讨论,为进一步规范无晶体眼视觉功能障碍的评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讨论了无晶体眼视觉功能障碍,并对现行标准中"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的视觉有效率进行了讨论,为进一步规范无晶体眼视觉功能障碍的评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膝关节是人体重要的承重关节.由交通事故高能量所致的胫骨平台骨折是常见的关节内骨折,属复杂型骨折.通常有关节面压缩、塌陷、粉碎、嵌插、劈裂,同时还合并关节其他结构如半月板、韧带的损伤.尽管现代医疗条件在不断改善,内固定材料更新,医疗技术日益提高,但胫骨平台骨折导致患者膝关节功能障碍仍不容忽视.目前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1]补充条款中胫骨平台骨折伤残评定标准简单笼统不易掌握,笔者对本所2008年至2012年39例交通伤胫骨平台骨折案件总结分析,以为拟订可衡量的评定细则提供信息.  相似文献   

6.
关节是骨连结的最高级形式。骨关节内外、控制关节运动的神经及肌肉的损伤约会造成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关节活动受限是关节功能障碍重要形式。《人身重伤鉴定标准》简称《重伤标准》中肢体残废部分规定,四肢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属重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伤残评定》)中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划分成25%、50%、75%、100%四个等级。然而《重伤标准》附则说明和《伤残评定》附录B均缺乏有关异常关节活动规范统一测量、记录和功能评价原则,造成检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关节功能状况评价主观随意性较大。作者就上…  相似文献   

7.
劳动能力鉴定,简称劳动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判定结论。①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  相似文献   

8.
目的 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症状特点、影响因素及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方法 回溯即往一年半的鉴定资料 ,根据CCMD -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分类对被鉴定人临床表现进行整理归纳 ,整理被鉴定人颅脑受伤的类型 ,统计分析评定时机及评定结论。 结果  65例样本纳入本研究 ,平均评定时机10 .2 3± 7.2个月 ,临床主要表现为智能和记忆损害 ,人格改变和神经症样综合征占有较大的比例 ,精神病性障碍和情感障碍较少 ,未见意识障碍和癔症样障碍 ,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智能损害的严重程度及精神病性障碍与伤残等级负相关。 结论 智能和记忆障碍在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般应在伤后六个月才宜进行伤残评定。  相似文献   

9.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致轻度精神伤残者功能障碍评定方法。方法以躯体伤残者为对照,运用修订的Barthel指数(theBarthelindexofADL.BI)、社会功能活动调查(FunctionalActivitiesQuestion.naire,FAQ)、社会功能缺陷筛查量表(SocialDisabilityScreeningSchedule,SDSS)、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c—tivityofDailyLivingScale,ADL)、躯体生活自理量表(PhysicalSeIf-maintenanceScale,PSMS).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nstrumentalActivitiesofDailyLivingScale,IADL)等标准化评定工具,评估轻度精神伤残者功能障碍程度。结果除BI外,FAQ、SDSS、ADL、PSMS和IADL总分均与精神伤残等级相关。各量表总分在不同躯体伤残等级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在十级伤残水平,FAQ、ADL总分在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BI、SDSS、IADL总分精神伤残组高于躯体伤残组,PSMS总分则低于躯体伤残组;在九级,PSMS总分在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BI、FAQ、SDSS、IADL、ADL总分在精神伤残组均高于躯体伤残组:在八级,BI、PSMS总分在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FAQ、SDSS、IADL、ADL总分在精神伤残组均高于躯体伤残组。结论在轻度伤残范围内,精神伤残和躯体伤残的评定指标应当存在差别,在鉴定过程中应该探寻合适的评定指标。  相似文献   

10.
目的 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症状特点、影响因素及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方法 回溯即往一年半的鉴定资料,根据CCMD-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分类对被鉴定人临床表现进行整理归纳。整理被鉴定人颅脑受伤的类型,统计分析评定时机及评定结论。结果 65例样本纳入本研究,平均评定时机10.23±7.2个月,临床主要表现为智能和记忆损害,人格改变和神经症样综合征占有较大的比例,精神病性障碍和情感障碍较少,未见意识障碍和癔症样障碍,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智能损害的严重程度及精神病性障碍与伤残等级负相关。结论 智能和记忆障碍在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般应在伤后六个月才宜进行伤残评定。  相似文献   

11.
目的研究交通事故眼部损伤的致伤方式、损伤特征、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问题。方法对本所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鉴定的84例交通事故眼部损伤致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分别研究其致残原因、鉴定时机及鉴定方法。结果视力障碍是最主要的致残原因,其余如眼球缺失,眼睑、泪器损伤和外伤性白内障及视野缺损等情形则相对少见;大部分眼外伤均为单眼损伤,致残后果也多为Ⅶ~Ⅹ级。结论通过一些测试和视觉电生理技术,可有效地提高视力障碍鉴定的准确性:对于一些存有眼部既往疾病的伤者,应要求其尽可能提供伤前视力或眼科资料;对于一些视觉功能存在变化可能的眼部损伤,可适当延后鉴定时机。  相似文献   

12.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3.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运作虽时日不久,但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一些鉴定机构、法律援助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规模性的鉴定救助兴起于2006年,并主要发生于民诉领域;同时,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大多是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引发伤残鉴定的农民或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毋庸置疑,鉴定机构与法律援助部门在推动我国司法鉴定救助方面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救助的现状是与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背景、法律援助的多年经验,以及其它特殊条件共同促动的,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其探索启示了进一步的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特征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Wang X  Liu X  Wang Y 《法医学杂志》2000,16(2):96-98
对 30例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 ,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的特征 ;结果表明 :与普通伤害案件相比 ,(1)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时合并颅脑损伤 (83% )及多颅神经损伤 (53% )的比例较高 ;导致复视及眼球运动受限 (30 % )的情况较多 ;视神经损伤 (2 0 % )及眶壁骨折 (2 0 % )的发生率较高 ;鉴定时应注重这些方面的检查。 (2 )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当事人主诉双眼视力下降 (53% )的比例较高 ,雾视法进行伪盲试验受到限制 ,VEP检查显得更为主要。VEP检查是确证视神经损伤的良好方法 ,不同程度的视功能障碍其VEP表现为波形熄灭、波形离散、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不等。另一方面 ,交通肇事后弥漫性脑组织损伤也在眼底及VEP上有一定表现。  相似文献   

16.
Xiao X  Cheng YB 《法医学杂志》1999,15(1):29-30, 64
The assessments of victims' injury grade in 203 cases of traffic accidents were reviewed in this article, sorts of these traffic accidents and the best time for assessment of injury grade after traffic accident were also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7.
蔡立红 《政法学刊》2011,28(4):116-120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存在着鉴定项目及其内容缺乏清晰界定,鉴定机构缺失,鉴定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事故处理实践中存在鉴定范围扩大化倾向,部分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难题往鉴定上推,推卸对事故证据的具体分析和案情的综合评判责任。解决的方法是界定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范围,明确鉴定与事故处理人员分析认定的处理方法,建立自上而下的鉴定系统体系,加强鉴定人的管理制度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8.
酒后驾车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比较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特征。方法1999~2003年成都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542例组成病例组,另从同期发生的75324例交通事故数据库中随机抽取1%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731例组成对照组。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果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度是非酒后驾车的1.72倍,两类事故的24小时分布基本呈相反趋势,酒后驾车非职业驾驶员和非驾驶员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P<0.001),酒后驾车造成车辆的损害程度强于非酒后驾车,两类事故机动车的出行目的亦明显不同。结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较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后果严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有不同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规律。  相似文献   

19.
论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血中酒精含量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与饮酒驾车血中酒精含量关系及其法医学意义,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提供重要依据。方法对2005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血酒精鉴定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结果饮酒驾车以男性为主,女性饮酒驾车出现醉酒驾车的比例与男性无差别。市区驾驶员醉酒驾车高于郊区。驾驶员BAC<20mg/100mL肇事导致死亡的比例高于饮酒驾车肇事组(BAC20 ̄79mg/100ML),而BAC≥80mg/100mL则低于饮酒驾车肇事组。结论应降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BAC标准,以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肇事死亡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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