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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我们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部门利益法制化。许多法律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夹带着部门利益和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质量。“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起草问题,与立法水平、行政管理都有很大关系,特别是要受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制约和影响,法治实践有一个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进步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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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溶入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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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由政府提出议案,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草案是地方性法规主要的起草方式。虽然部门起草方式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但由与法规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草案,他们往往会首先考虑自身管理方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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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小组审议一项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发现该法规草案带有保护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的问题。于是,建议法规起草部门拿回去修改,下次常委会再审。但是,第二次常委会上该法规草案没有提交上来。为什么?原来由于部门利益,两个部门就法规中某行业该由谁管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后来,经多次协调,多次修改,该法规草案修改稿在提交下一次常委会审议后获得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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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者中立是确保立法公正的良方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导刊》2007,(6):34-35
部门立法之不足,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通病。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努力探索民主化、科学化立法的新途径。主要措施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坚持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等。这就是为了切实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无疑也是在民主立法工作中的探索性措施,是否可行当然尚需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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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以往的立法工作中,地方性法规往往由政府部门起草。有些部门缺乏大局意识,在法规草案中设置大量审批、罚款等内容,使部门不正当利益合法化,这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良好法治秩序的建立。为消除上述危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委托立法。1998年,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立法项目委托合同。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专业院校立法的先河。西南政法大学随即选派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条例(草案)》起草小组、1999年3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此举收效较好。在此基础上,2001年2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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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协助政府提出法规草案和起草法规草案时,有时会出现考虑本部门利益偏多、而考虑其他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则较少等问题。其主要表现有: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不能正确地处理好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在设定权利时不设定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设定义务时不设定应有的权利。常见的情况是,在设定权利时,对本部门和管理人一方,总是在努力巩固、强化或扩大自身的职权上大作文章,在条文和篇幅上不惜笔墨;而对非本部门或管理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则尽可能地加以限制和弱化,尽量少作或不作规定。在设定义务时,对本部门和管理方,总是尽可能地减轻或弱化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轻描淡写,三言两语一带而过;而规定非本部门或管理相对人一方的义务时,则力求详细,"应当"、"不得"、"禁止"等词语充斥于字里行间。这种起草中的多揽权谋利、少承担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地违背了规定权利与义务所必须遵循的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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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对此,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有规定。立法过程程序性很强,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起草(下称法律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五个必需环节。一个立法课题的完成应该包括这五个环节。后四个环节都只能是立法机关的行为。第一个环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立法惯例,起草法律草案,主要由法律议案的提案人或提案人所属部门或工作机关来完成。而由社会人或组织、团体起草的法律草案很少。因此,“立法课题向社会‘发包’”的提法,笔者认为不准确。根据目前有些地方的所谓“立法课题发包”的做法看,实际上只包括了立法全过程中的“法律起草”这一个环节。所以,可以称为立法课题起草招标(发包)或干脆就叫法律起草招标(发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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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贵州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龚贤永说,立法要避免“部门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话音一落,立即引发会场热议。“从开门立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省人大常委会应该作表率。”3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本届立法规划草案时,宋平委员的话同样引起了参会人员的共鸣,法案起草部门化这个“最大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大家表示,应该探索解决办法,改变目前大多数法规草案均由政府提出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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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地方立法仍普遍采用人大起草或委托相关部门起草,然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模式.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建华认为:"一直沿用的习惯程序,造成的后果是,部门规章乃至一些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带有部门、行业利益的色彩,缺乏公正性."从这个角度说,立法招标有助于消除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的痼疾,值得称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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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厉以宁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9,(3)
《证券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同志建议起草的。起草小组由北京大学、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证监会的一些专家组成,我任起草小组组长。草案完成后,于1993年8月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证券法》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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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因此,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必须十分严密、准确,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在法律规范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立法者往往字斟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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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宽立法渠道,建立法规案起草回避制度受部门利益影响较大是当前地方性法规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直接的现实原因。现在地方性法规大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来起草,这种过于单一的立法渠道为部门利益在法规中过多反映提供了直接的条件。解决这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