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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是指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行政法规时,在法规中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由部门利益驱动的权力扩张和部门权力争执,使得行政立法在膨胀中趋向混乱,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等级有序、协调一致,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其次,它背离了法治精神。行政部门超出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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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溶入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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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小组审议一项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发现该法规草案带有保护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的问题。于是,建议法规起草部门拿回去修改,下次常委会再审。但是,第二次常委会上该法规草案没有提交上来。为什么?原来由于部门利益,两个部门就法规中某行业该由谁管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后来,经多次协调,多次修改,该法规草案修改稿在提交下一次常委会审议后获得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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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以往的立法工作中,地方性法规往往由政府部门起草。有些部门缺乏大局意识,在法规草案中设置大量审批、罚款等内容,使部门不正当利益合法化,这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良好法治秩序的建立。为消除上述危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委托立法。1998年,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立法项目委托合同。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专业院校立法的先河。西南政法大学随即选派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条例(草案)》起草小组、1999年3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此举收效较好。在此基础上,2001年2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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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反洗钱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比较多,但是我认为,反洗钱不仅是这些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就国有资产而言,如何防止不法分子将国有资产变为自己的非法所得,把钱洗到国外,需要从内部管理机制上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应当强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我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倪岳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主任委员助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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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森 《新疆人大(汉文)》2004,(12)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对地方法规草案某些条款的设定,起草法规的行政职能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往往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议的机构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一致。争论的焦点是:政府方面认为,法规草案条款内容的设定是由国务院部、委的规章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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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参与省人大地方立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发现在各行政机关起草、报送的地方立法草案中,有一些方面的问题是带有普遍性的,如果能够有意识地克服和避免这些问题,对提高整个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些常见的问题主要是:一、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1.法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许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有的法律对于地方立法机关就同一事项制定法规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立法草案的形式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应与之相违背。如某部法律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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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5)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具有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性,行政强制的单向性特征弱化和损益性特质,以及程序正义的要求,彰显了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国应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决定与实施,行政强制权利救济与监督等方面,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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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5):35-36
<正>吉政办发[2023]18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起草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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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一般进行两次审议。法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即付表决。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第一次审议后,还召开立法听证会,然后再进行第二次审议。在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起草说明和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后,即分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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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规定部门规章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时,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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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6):13-15
<正>吉政办发[2022]31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起草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质量。凡是列入立法完成类的项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