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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和“公共服务行政”背景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法权意识越来越强, 质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为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顺利进行,作为查处质量违法案件关键的证据调查,应引起质监部门的高度关注,否则就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司法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利后果。本文结合质监稽查行政实务,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导引,阐述如何提高质监稽查执法主体的证据调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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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登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4):147-159
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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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证据是一类不同于其它证据制度的证据。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以事实为根据和排除滥用职权的证明标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看见或感知了违法事实全过程但不当场处罚的案件 ,应当采用以事实为根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非当场行政处罚 ,应当采用以证据为根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于以事实为根据标准的采用 ,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尊重的态度。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 ,作出决定之后收集证据意义不大 ;行政处罚应当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证据和案卷排他性原则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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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现有法律赋予了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但缺乏新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的规定。本文拟从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现有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新证据进行划分,结合行政审判的目的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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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类型分析——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执法证据包括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为了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在第一种类型下,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保障;在第二种类型下,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第三种类型下,应当着重审查"共同调查"中的主导机关、调查措施、调查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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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3)
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措施,即在某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作出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倘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是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必须清楚,主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具体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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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石,也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脊梁。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审查的思维模式,从而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实现对证据材料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和由表及里”,从而为实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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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在缺乏系统的行政证据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行政活动追求效率,把诉讼证据规则简单地移植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和行政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因此,应当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一旦行政证据制度得以确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就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证据的规范就应当寿终正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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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但必须首先审查行政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并要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其取证的合法性,行政证据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在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再次取证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所取的言词证据经审查能够保证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反驳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采取的抽样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所得的证据在满足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依行政法规中的推定规则所得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影响基础事实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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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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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是英国证据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中被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常用规则。禁止反言的形态从产生到发展已得到不断扩展,而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主要表现为记录禁止反言或者现在更常提及的以先前司法程序禁止反言。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主要包括诉因禁止反言和争点禁止反言,并且通过判例发展出一些例外;刑事程序中的禁止反言只要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包括先前无罪开释和有罪判决的抗辩)与程序滥用,并通过《2003年刑事审判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作了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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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警察”取证的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警察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用以获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获取违法证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目前电子警察广泛运用的同时,电子警察记录、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尚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警察取证的特征、与交通警察取证的区别,以及交通警察取证的本质;其次。论证了电子警察的法律地位,提出电子警察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代表交通管理部门、代替交通警察记录、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拟制人的观点;最后从电子警察取证的法律依据、取证的形式、取证的种类以及程序方面论述了电子警察取证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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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主张"职权享有论",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关于"依法应当移交"的理解,应区分"依法移交"与"应当移交";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合并适用,在程序适用上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前不应先予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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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适格性是判断诉讼中的某项证据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依据,其判断标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作用是确定证据调查的范围,并为进一步对进行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和判断提供必要前提.证据适格性虽与英美法中的证据可采性属于同一范畴的概念,但实质内容并不完全等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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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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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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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性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末被一些学者明确提出,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非典”又让人们重新讨论起这个话题。但无论是“非典”时期的应急实践,还是现代公共应急制度和法治的发展趋势,抑或行政法基本原则本身的特征和功能,都说明行政应急性原则不应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完善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用合法性去整合现实正当性,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来指导和规范行政紧急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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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因系平等的私权主体,在调查收集证据上往往不可能动用强有力的公共资源.除了在证明标准上有较低度的要求以外,为了缓和举证上的压力,有关法律仅在有限范围内采用否定性的表达方式,以尽可能在更为广阔领域范围内承认证据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以便尽可能限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及其排除规则的应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