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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11,(13):40-4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正案例一: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我国首例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该案的审理原则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采纳。原告是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注册了域名"dupont.  相似文献   

3.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具有高度的市场声誉。被告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饮用水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农夫山泉”字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原告认为,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4.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纳入我国《商标法》并非仅带有"工具选择"的偶然意味,而是销售产业崛起、商标权扩张、刑民事法律互哺的复合结果。我国现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无法当然包含"销售"之义而涤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独立存在的价值。就制度层面而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民事责任规范尚能平衡各方利益而自足,但传统的"混淆"标准或"使用"标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判定中则难以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5.
引子1999年9月14日,案外人河北兴隆县某保健食品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第1313992号“强军”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卡通小男孩,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即蜜饯果类、山楂片、水果片等。2000年2月28日,原告河北兴隆县某食品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共生产、销售10个品种的果丹皮产品。自2001年7月起,被告在其生产的450克红山牌荷菊果丹皮的产品标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图形部分相同的小男孩的卡通形象。2002年1月4日,被告向北京某商场销售了其生产的上述果丹皮。该果丹皮的市场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Iphone”商标侵权案的研究,总结对“手机翻新行为”的不同看法。从商标功能、商标权利用尽和商标混淆的角度对“手机翻新行为”进行分析,论证了“手机翻新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手机翻新行为”的侵权人无权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进行抗辩;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应为混淆可能性,而“手机翻新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将翻新的手机与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手机翻新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行为人从商标注册人的用户手中购进旧胶印机,擅自除去商标,经修理、重新喷漆后,以自己的名义无标识再次销售的行为;从注册商标与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出发,依据商标的功能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例,阐明了“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原则的应有之义,明确指出行为人不能援引该原则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论述了隐性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隐性反向假冒类型的商标侵权,其将购进的旧胶印机在除去商标后再次出售之前所作的修理,仅仅是将他人的商品假冒为自己的商品所做的“包装”,不能成为其商标侵权行为的遁词。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起旧手机翻新案的评析,论证了旧手机翻新使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手机与新手机之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能够被商标直接混淆侵权所涵盖,侵权人无权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来抗辩其不侵权。  相似文献   

9.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认识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重视,在先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现象日益增多,我国连续发生了诸如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著作权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例。这些案例尽管各有具体的不同之处,却有共同的特点:被告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由此便产生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在先著作权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冲突及  相似文献   

10.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1.
案件追踪     
安徽省高院终审因征集“企业标识”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两“老妈”争讼京城是非曲直法院定夺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纠纷及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本栏目2003年第1期刊登)。一审判决后,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对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属餐饮业的“皇城老妈”和“皇蓉老妈”,因前者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后者单独使用企业字号经营,与前者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  相似文献   

12.
审理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对于与域名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法院有权也应该予以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此确定该商标是否可以排斥系争的域名,这是司法具有最终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认定时,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因需认定。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考量是否将系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当原告主张其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并以此作为排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的唯一依据时,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当原告在诉讼中仅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排斥被告侵权行为的一…  相似文献   

13.
《山东审判》2013,(2):46-47
一、案情简介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  相似文献   

14.
周晓冰 《科技与法律》2010,83(1):61-64,69
产品销售者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向公众介绍其销售的产品的商标等信息,但应注意在广告宣传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在使用商标时,使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权利人与该产品的销售者之间产生混淆或误解,否则,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从而因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相似文献   

16.
案件追踪     
"立邦"商标拒绝搭载行为 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诉称,自己作为"立邦" 商标合法使用人,并经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可依法处 理相关商标侵仅事宜。被告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 司未经许可,擅自以"立邦王、"非常立邦"为产品名称, 误导消费者误以为"非常立邦"、"立邦王"漆与"立邦"漆 系同一品牌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北京  相似文献   

17.
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审判决:1、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3、驳回原告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8.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重要原则,文章分析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含义,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不能以商标权用尽原则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相似文献   

19.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0.
一、诉辩理由及事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年3月13日受理了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称:原告产的郎酒是国家名酒,并以“郎”字申请注册。被告从1984年起就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郎酒的声誉,大量仿制郎牌郎酒的商标标识、包装装璜和瓶形,以“郎窑”、“郎郁”等六种商标标识和包装装璜销售其产品,仅1986年至1988年就销售突出“郎”字商标标识和包装装璜的假郎酒1400吨以上,以每吨非法获利4000元计算,共计非法获利5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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