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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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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目前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机制--速裁机制为研究对象,从速裁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现有的两种速裁机制的设计类型,比较了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针对实践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为依托,提出改革的建议,以期民事速裁机制能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事实上,自2001年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之后,法院实务部门就对小额速裁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许多基层法院自行探索和尝试民事速裁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具体事项,规范统一了以前各地五花八门的做法,体现出理论研究的相关成果和实践经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前,司法资源的不足与案件数量的爆炸使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传统的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许多基层法院从司法实践出发,兴起了速裁的热潮。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从2007年3月开始先后通过设立速裁中心(归口于立案庭)、速裁庭等专门机构审理简易民事案件,近3年来,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合理配置人员、完善物质装备、密切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介绍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实施概况,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速裁制度的特点和实施效果,阐述了从速裁制度现存的缺陷探讨速裁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并就速裁制度构建模式进了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现实需要,使人民群众便于接近司法并获得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同时也为了缓解有限司法资源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以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小额速裁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小额  相似文献   

7.
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8.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21,(5):80-87
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体现实用主义价值;刑事和解贯彻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导致以刑事和解为适用条件的速裁程序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目前两种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差异,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且两种程序的审前程序较繁琐,致使两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同时立法未明确能否对同时符合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形的被告人给予双重量刑优惠,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故如何协调刑事和解与速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亟需澄清的问题,首先在理念上应承认刑事和解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个环节,两种制度的的衔接建立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基础上。此外在程序层面,应简化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确立"刑拘直诉"模式;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内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性之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作用。在实体层面,应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为指导,给予被告人双重量刑优惠,以实现速裁案件"简者更简、轻者更轻"目标。  相似文献   

10.
速裁程序试点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基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背景可归结为“普通程序趋于正当化,挤占司法资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导致简者不简”、“刑法典新一轮修正,导致刑法圈扩张”,以及“后劳动教养时代的司法圈拓展”四个方面.在司法实务中,我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表明基层试点的速裁程序在启动要件、运行流程、权利保障等环节具有多元复杂性的特质,进步与局限共存.从中长期讲,如何避免因过度简化而导致程序不公,有赖于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完善,如注意区分公安机关的合理取证与非法诱供行为,完善当事人和解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推行更精密化的量刑建议实践.  相似文献   

11.
常怡  肖瑶 《现代法学》2011,(6):132-138
从我国近二十年来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普通———简易"的一审诉讼程序类型已经越来越凸显其粗陋之处。近年来,急速膨胀的司法需求迫使人民法院纷纷展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探索,小额速裁的探索便是其中一种。小额速裁的本质要求是在兼顾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小额速裁的设计必须把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对被告人认罪审程序的探讨始终伴随着“公正”与“效率”两大司法理念的博弈与权衡。本文通过对被告人认罪审程序演进过程的探讨,进而论证作为“诉讼爆炸”时代应运而生的刑事速裁程序,应当是以“诉讼效益”为先导,体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当下纠结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存废问题显然没有任何实践意义,而如何实现程序的自我修...  相似文献   

13.
吴英姿 《当代法学》2021,35(4):60-72
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意图.但现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现行法的规定,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证成.独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适配性.运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在审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质、程序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独立的速裁程序规则.以速裁程序构建为抓手,系统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  相似文献   

14.
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速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  相似文献   

15.
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得以推行的直接动因是解决司法资源的不足与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加,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仅依靠增加办案人员并不能长期有效的解决面临的困难,民商事速裁机制在探索中应运而生。通过各地法院多年的探索、实践,速裁机制在解决当前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速裁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不足之处,对其加以完善,方能使这一机制发挥更显著的效用,取得更高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16.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民商事案件类型日益丰富。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为缓解审判压力,各地法院积极推进繁简分流,落实"两便原则",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速裁机制就是其中的一项改革成果。实践表明,速裁机制在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缩短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对速裁程序做出规定,但是已有一些法院尝试做出速裁程序的暂行规定,并显现出茁壮的生命力。不过这些尝试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存在着司法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单纯强调效率等诸多缺点。有鉴于此,本文主张在我国的现实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我国的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18.
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和目标,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像我国法院期待的那样为了分流案件或分解司法压力.与西方问题不同的是,我国民事司法本来就是以简单的民事关系和传统民事纠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调解为重心、以职权主义为理念的诉讼程序,这些正是西方司法制度所不具备故而只能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才能体现的重要特征.因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将适应市场体制和商事社会需求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现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普通程序从传统司法模式中分离,同时必须改变程序分类单一和改革目标单向的结构,因为这直接导致了目前简易程序的严重滥用并且民事司法改革方向无法确定.故须首先按照不同的价值目标对程序进行如下分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非讼程序应适用于民法、公司法等实体法所规定的更大范围的非讼事件;实行职权主义和调解优先原则的家事诉讼程序应当独立建构,优化督促程序等商事速裁程序,并通过诉讼成本分担等制度杠杆抑制支付令异议;改变独任制(审判组织)与简易程序(诉讼程序)捆绑模式,以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各自的价值目标和适用范围不受法官人手的影响而得以明确.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法国民事速裁程序及其基本理论思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民事裁判的速度,法国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采用了"分散性简易与速裁程序性规定"和"集中性‘紧急审理裁定’程序规定"并行的立法体例及其法律规定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产生,不仅与其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和司法习惯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有关的理论思想也存在直接的关系。深入研究法国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立法模式及其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设置与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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