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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行政强制证据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行政强制程序中,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但并不排除社会公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排除社会公众协助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能确定过高证明标准,强制性行政检查措施应当采用“有理由的相信”证明标准,应急性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确定“合理根据”证明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3.
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体现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原则,这实际上混淆了证明标准与事实审查标准的关系,因此,我国行政处罚不适用诉讼上的"一元制"证明标准。我国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应结合行政处罚所涉及利益的大小、行政程序所追求的价值、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多元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实质证据证明标准、合理根据或有理由相信的多元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第32条又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告知程  相似文献   

5.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6.
叶丽媚 《法制与社会》2012,(29):126+152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范围指的是采用非法收集的程序和方式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适用的排除规则不同.适用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细化.检察机关负有非法证据的结果责任,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负有非法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只需要到达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  相似文献   

7.
行政处罚证据及其规则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处罚证据及其规则探究杨解君证据,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以往人们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不必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实践中执法机关也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证明。这种观念和做法是有害于行政执法活动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相似文献   

8.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9.
徐继敏 《现代法学》2004,26(6):93-98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实行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对事实问题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一般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应当重新思考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对一般案件事实,如果法律规定以具备某种性质为要件时,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的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10.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相似文献   

11.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际效果值得反思 :没有消除导致行政处罚“软”与“乱”的“一元制、分散型”的处罚体制 ;没有取得真正精简执法人员、执法管理与处罚分离以及建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的成效 ;其设立不符合程序法治的理念、不符合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处罚体制。改革行政处罚体制的出路在于 :引入行政处罚的准司法程序 ,加强听证的适用 ;推进行政处罚的司法化 ,赋予法院一定的处罚权  相似文献   

13.
审查判断证据原则事关重大 ,具有证据制度乃至诉讼制度的旗帜性。民诉、行诉司法解释对此已有界定。应顺应历史潮流将以合理心证主义、证据裁判主义与法定证据规则相融合 ,将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发现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相融合作为立论的根据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在认识过程与结构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也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相互借鉴。海关行政处罚的现有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原来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作了很多修改,尤其是强化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使得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更进一步。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民事诉讼中原有相关证据规则,对海关行政处罚现有证据制度不足与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借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的内容修改原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5.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文章分析了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 ,认为其目的和功能是多元的 ,而发现客观事实是其首要目标 ,并指出 :认为认识论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 ,但也应当以认识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   

16.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观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范案件移送中的证据转化,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量化了非法行医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实践,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8.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主张"职权享有论",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关于"依法应当移交"的理解,应区分"依法移交"与"应当移交";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合并适用,在程序适用上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前不应先予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9.
美国行政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具有多元性,其具体规则主次分明、相互关联,呈现出花开多枝、多姿多态的总体表征.我国行政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独立建构应放弃建立单一标准的思路,而应当多层次立法,尝试具体规定以相对人主观因素为证明对象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以确立灵活多元的可...  相似文献   

20.
美国行政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具有多元性,其具体规则主次分明、相互关联,呈现出花开多枝、多姿多态的总体表征。我国行政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独立建构应放弃建立单一标准的思路,而应当多层次立法,尝试具体规定以相对人主观因素为证明对象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以确立灵活多元的可采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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