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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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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8,(3):118-128
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基础与国家不同,因此,在以国家人权保障标准去制约企业的过程中,应注意企业人权责任边界的存在。从权利角度看,企业并非能对所有人权进行侵犯,在人权规范、侵权实例以及司法裁判中都存在企业人权责任的权利边界。从权利产生的义务来看,企业也无需在尊重、保护和实现三个层次承担责任。企业承担保护和实现义务是有条件的,国家始终是人权保障的第一主体。  相似文献   

2.
权利义务关系视角下的社会救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救助权既是公民的一项人权,也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它的实现总需要一定的义务履行来满足。本文指出从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贫困的发生原因、国家职能的转变这几个方面都可以看出,实施社会救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住房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住房权是生存权的必要内涵。在适当住房权方面,国家有普遍认可的"四个层级的义务"——尊重、保障、促进与实现。保障我国公民的住房权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王笑严 《当代法学》2012,(3):102-107
住房权是联合国规定的重要的公民权利,我国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诺为实现公民的住房权而努力。而迄今为止,有关住房权保障方面的法律,只是2008年被全国人大列为立法规划的《住房保障法》,并没有在宪法中将其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确定,也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由于房价的攀升,学界对住房权、住房权保障问题给予很大的关注,但是住房权的保障不仅仅等同于住房保障,要实现我国公民的住房权,就要明确国家保障住房权的多层次义务,建立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住房保障法为中心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住房权保障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保障性住房制度蕴含着重要的宪政原理,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国家的积极义务。住房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在学术界已无异议,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的认可。国家的住房保障义务包括立法义务、行政义务和司法义务。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有其宪法依据,伴随住房改革而产生,现在已经形成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初步体系。然而,从宪政视角观之,尚存需要检讨之处。  相似文献   

6.
龚向和  袁立 《北方法学》2013,7(4):35-44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探析我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的法理意蕴,应当强调公民是人权关系的权利主体,而国家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中担当义务主体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同时要正确理解国家概念及其变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人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关涉权利平等问题,个人人权、集体人权和群体人权的性质各不相同。人权的分类既有传统的分类理论,也出现了新的分类方法,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和保障人权的义务是两种内涵不同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宪章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因此,国家作为承担公约的义务主体,负有承认、尊重、实现和促进等四个方面的义务,为此国家应当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权利救济措施、加快社会发展措施和普及人权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公约项下的义务,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增进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相似文献   

9.
健康权与政府的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一类权利,而公民医疗卫生权的实现还由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更需要政府的干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本文就健康权的政府保障义务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住房权保障如何可能研究纲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清  吴作君 《北方法学》2010,4(4):48-60
在公法意义上,早期的住宅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住房权的雏形。历史经验表明,时代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更新不断地将新的内涵注入住房权权利体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住房权的普遍重视,在国内层面上如何实现对住房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渐进凸显。在立法层面,宪法和住宅法应该成为基础与核心,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尝试确认住房权的可诉性,实现对住房权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1.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公民的免于匮乏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面对经济危机提出了包括公民应该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的著名四大自由。我国的法学理论中虽然没有这一概念,但宪法中关于"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关于公民免于匮乏权的表述。本文从现代国家的职责、国家权利(义务)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保障公民免于匮乏权是国家的法律义务,不能将此任推给公民家庭及个人,并通过对我国实践的剖析,提出应当避免过度从政策层面、经济层面及公民个人努力层面对公民进行免于匮乏权保障的路径选择,而应靠国家义务性、实践路径上的法律制度性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 ,提出 :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 ,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 :即权利对权利的义务 ,权利对权力的义务 ,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对权力的义务 ;其中每一形态又包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履行义务 ,有多种原因 ,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权利义务关系考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首先分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西方学者的看法 ;中国学者间的争论。然后考察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历史形态 :在原始社会 ,权利义务处于未分化状态 ;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义务本位制 ;资本主义社会是权利本位制 ;社会主义社会 ,从权利义务统一与权利本位的并存 ,向彻底的权利义务统一的复归。最后总结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历程所呈现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若干特点。  相似文献   

15.
陈亚芸 《北方法学》2010,4(6):125-132
食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关乎人类的生存、健康和尊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首次对食物权作出规定,并通过一系列评论文件阐明其内涵、国家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机制。有关食物权的规定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但金融危机和粮食危机给食物权的实现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在该背景下,如何消除饥饿,提供足够的食物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占善刚  刘丹 《证据科学》2013,(5):517-524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7.
齐云 《河北法学》2012,(3):135-140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18.
Justice Tankebe 《犯罪学》2013,51(1):103-135
Legitimacy (or “the right to exercise power”) is now an established concept in criminological analysis, especially in relation to policing. Substantial empirical evidence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legitimacy in securing law‐abiding behavior and cooperation from citizens. Yet adequate theorization has lagged behind empirical evidence, and there has been a conflation of legitimacy with the cognate concepts of “trust” and of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 By drawing on the work of Beetham (1991) and others (e.g., Bottoms and Tankebe, 2012 ), this study tests the hypothesis that the contents of the multiple dimensions of police legitimacy comprise procedural fairness, distributive fairness, lawfulness, and effectiveness. The study also investigates the relative influence of legitimacy and feelings of obligation on citizens’ willingness to cooperate with the police. Using data from London, the results substantiate the hypothesized dimensions of police legitimacy. In addition, legitimacy was found to exhibit both a direct influence on cooperation that is independent of obligation and an indirect influence that flows through people's felt obligations to obey the police. Implica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are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9.
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行政与法》2006,(9):82-84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张培田 《法学研究》2006,(6):138-147
考古发现和传世文献表明,商周至战国时期,债权债务关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达,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例增多,实践中出现了不自觉的债的分类调整,对债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有对比研究,体现出中国先秦时期调整债的法文化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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