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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证据?有四种意见:(一)“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二)“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三)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四)“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指出所调查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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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如何正确界定“再审证据”的定义以及再审证据的适用什么是“再审证据”?“再审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据”又有什么不同呢?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证据”,是指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客观性”),必须是与案件情况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再审程序”作为证据范畴中的一种,也必须具备上述共同的特征。但是,于“一审证据”和“二审证据”而言,“再审证据”是存在于案件的再审阶段,而“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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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案的基础。正确地判断证据是正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制度中,都存在过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而这些证据制度又规定了判断证据的原则。我国目前判断证据的原则是什么?法学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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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证据的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但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如下逻辑问题:当只面对证据时,我们并不知道事实是什么,又如何用证据去证明这个我们不知道的事实?若我们考察作为案件结论小前提的事实之生成过程就会发现,作为案件结论小前提的事实,恰恰是办案人员依据证据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构造而成的。这意味着,证据的首要且本质的作用其实在于:它是用以构造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原材料,证明只是证据的第二性、辅助性的作用——证据可用来证明一个已经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或用来证明其他证据。证成这一发现不仅可以解决当前通说面对的逻辑难题,还可以带来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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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必须依赖于确实、充分的证据。但证据充分或证据充分性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把握判定证据充分性的思考方法,则是我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认识不一、众说纷纭的问题。本文试从逻辑学的视角提供一种看法。关于证据的“充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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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证据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刑诉中的证据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辨证结合体。它的实体问题就是证据的内涵是什么、证据的客观物质性表现在哪里和证据的证明内容如何体现等等,其程序问题主要体现在取证的合法性上。"事实"与"材料"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更具体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实质是一种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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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中存在的新问题。(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是什么?出庭检察官是否可以询问当事人?法庭辩论结束后是否要征求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作证据使用、由谁举证、谁与谁质证?抗诉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找不到的,是公告送达、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尤其是受侵权的第三人提出的申诉的抗诉案件,怎么办?检察机关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准许与否是否需要作出民事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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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证言可以认定为事实,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意见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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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是刑事证据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准确地把握证明对象的特点,恰当地限定证明对象的范围,对于司法人员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案件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定义是什么?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证据学》中是这样写的:“证明对象,就是指案件中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据理论》一书中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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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的辩论已经结束,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为解决法官的裁判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而事实推定却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当运用事实推定进行证明时,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话,就可以推出推定事实为真,但也不排除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而又使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推定的存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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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是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核心部分,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官在法庭调查中起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确定证据的效力;根据确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是对证据事实的主观反映(包括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认识)。因此,法庭调查的直接对象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案件事实。通过法庭审查、核实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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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出的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对存疑案件应否赔偿,由于“两高”对存疑案件的刑事赔偿持不同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疑罪是否赔偿,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因已有的证据尚未达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应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疑案是否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薄弱不能认定存在犯罪事实的,应赔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基本事实清楚,但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的则不应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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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一: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该原则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其中的“事实”为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一者,案件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着它不可能重演,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待证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二者,客观真实永远只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或者对于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能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及的目标。打个比方,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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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来自证据,证据得出的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与情节化、叙事化的案件事实存在断裂。本文首先通过对当前学界的两种学说进行批判,继而提出第三种路径即认为案件事实的形成其实是在法官解释下完成的活动,最后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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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我国司法及实务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认定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而采用何种认定标准涉及到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如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否一致?证据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确定一件案件的基本事实?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这些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否一致?组文以最近最高院会集其他部门下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讨论了刑事证据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刑事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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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