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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重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刑罚严厉,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需要运用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理论,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证据的推理均符合逻辑和经验,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要注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使所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案件事实整体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导出“唯一性”结论,从而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2.
孙道萃  黄帅燕 《证据科学》2011,19(5):539-547
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仅靠口供等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不够。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是目前通行的两种有效方法,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二者。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过高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共同导致间接证据证明的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地可考虑降低证明标准和改变传统做法。刑事推定是另一种重...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7,(4):12-22
间接证据证明得到证据性事实,各个证据性事实之间通过印证或衔接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通常表现为各个间接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和固定,质证一般也是整体质证和简单比对。为了提高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准确性,应当建立证据能力规则,保证庭审中证据的合法性。间接证据的审查应当首先从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入手,并且印证应当是相互的、交叉的,且不能忽略推论的作用。结论唯一性不应当作为采信间接证据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5.
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首先对具有证据能力的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区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后,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再审查有罪证?据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相似文献   

6.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中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9号),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和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2号)聚焦解析被告人“零口供”案件、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等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刑事证据问题,指导检察官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全面、客观地收集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明体系;准确界定合理怀疑,明确刑事案件定罪标准的一元化,即证据确实、充分,并在界定合理怀疑内涵时去个人化,以提升指控质效。3个案例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有助于破除口供依赖痼疾、践行证据裁判理念,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相似文献   

8.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只有对不可补正的瑕疵证据才能以合理解释方式进行证据能力的修复,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主要是要解释瑕疵形成的原因及瑕疵并未导致虚假证据。从根本上看,合理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证明采纳瑕疵证据的正当性的过程,因此,"合理"的标准问题也即这个证明过程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控方的解释及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而对于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则应当达到更高档次的证明标准,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04,26(6):72-77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1.
依间接证据认定协同行为的证明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继峰 《证据科学》2010,18(1):82-92
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高级"形式——协同行为,其在实施中往往不会遗留直接证据。如何利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公司间的价格行为属于协同行为成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机构的挑战性的课题。利用欧美等国家(地区)的相关判例,并借助于间接证据的特殊分类及在分类证据组合上的特殊性来推定某些行为属于卡特尔,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2.
程政举 《政法论坛》2023,(5):147-158
《奏谳书》记载的案例在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和案件事实认定上达到了不可怀疑的确信程度,在证明标准表述上可称之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可,承办案件的司法官吏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审核达到确信程度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获取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口供遵循先讯问、再诘问的调查程序;刑讯是非必要的获取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口供的手段,必要使用时须背书,并且要记明刑讯理由。“捕奸者必案校上”是对审理和奸、强奸类案件的证据形式性规定;官文书、具有合法身份者的指令是判断特定行为性质的法定证据;三辨券书的合同性是特定权利证明的形式要求。《奏谳书》所呈现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方法有推定证明、印证证明、验证证明和完整性证明。推定证明方法包括三段论推定、类比推定和辩证推定。  相似文献   

13.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相似文献   

14.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常常会出现一些意见分歧及相互扯皮现象,根源就在于在证据证明标准上认识及把握的不同,如果在证据证明标准问题上能够统一认识,对于更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论证刑事犯罪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本质入手,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及其运用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建立更加科学、更加实用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5.
国外理论界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充分,并由此形成了许多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与观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理论难题在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具有明显的法律评价性,无法直接成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通过对"主要事实"和"法律事实"加以区分的方法,剥离法律事实中的评价性要件,从而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17.
口供证明力,又称口供的证据价值,是指口供证据资料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大小。其特点是:口供证明力,法律一般不加限制性规定,而容许法官进行自由判断,即“自由心证”;仅在特别情况下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口供证明力与口供证据可采性的关系是:口供可采性解决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口供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价值问题;口供证据能力是判断口供证明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谈不上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口供的证明力又是口供证据能力的部分内容,口供没有证明力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就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8.
吕钺 《中国检察官》2007,(11):47-4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更是每一个司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9.
樊崇义 《法学杂志》2008,29(2):42-49
(接上期) 六、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根据刑事诉讼主要通过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口供本位和物证本位两种证明方式.口供本位证明方式也就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注意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证明活动的核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不重视搜集其他证据,并主要根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20.
郑琳 《青海检察》2003,(4):25-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为“口供”,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明的力量或证据的分量,亦可称为证据力或证据的价值。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判刑.而且关系到如何保证司法公正。若能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必将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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