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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失物被拾得后,如何确认其归属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尽完善、合理,且日益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完善遗失物之拾得归属制度,明确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悬赏广告制度。 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要件 (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性质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自罗马法以来,遗失物拾得可否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向来有正反两种立法例: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及日尔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近代以来各国立法,如《法国民法典》第717条、《德  相似文献   

2.
拾得遗失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简单而笼统,《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于该制度有所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明显强调遗失人的权利,对拾得人课以较重义务,拾得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等。这些立法问题迫切要求我们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本文以遗失物的定义为出发点,通过阐述国外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状况,对如何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比如应通过立法确立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应设立遗失物管理机关等,希望有利于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并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拾得物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提出主张,以期对此领域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遗失物拾得制度起始于遗失人所有权的保护,落脚于拾得人对拾得物所有权的获得.但我国无论立法或者司法都将遗失物所生法律关系纳入无因管理之债,缺乏对拾得人权利的维护,不利于法律公平价值的实现.本文将从遗失物所生法律关系出发,讨论并建议建立相关制度以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财物遗失后,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遗失物所有人与遗失物拾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各国法律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律只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必要费用请求权,本文从历史法学与和价值法学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规定的弊端与不足,主张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拾得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规定了遗失人对遗失物享有对所有权以及对不返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提起诉讼权利的法律制度。随后的日耳曼法依据“以手护手”的原则确定遗失人对遗失物有相对的所有权,即拾得人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享有拾得物。近代欧美国家大多沿袭日耳曼法,依据各国国情创建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我国早在明律中就有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较为完善的规定。今天,遗失物拾得制度更为很多国家所重视,规定亦更详尽。如 1958年修订的《日本遗失物法》,对拾得物的处置和保管,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无受领人物件…  相似文献   

7.
试论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确认了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效力,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利益,是立法的进步。在遗失物悬赏广告有效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返还遗失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广告人必须给付约定报酬。我国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必须明确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肯认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准确处理遗失物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条款的竞合。  相似文献   

8.
孟妍 《法制与社会》2011,(29):39+43-39,43
近年来,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诉讼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认真的反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道德面临着挑战,无偿归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拾得物的返还;另外,对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争端解决机制上以及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美系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不仅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更...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案例中社会认知和法律评价的尴尬碰撞,导入对遗失物拾得问题法律规定的关注和思考;在对我国法律关于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制现状及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缺位进行反思后,提出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最后进一步阐述了确立该项权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在权利设置上提出了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0.
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且有时遗失物还很贵重。遗失物品的情况是如此常见,仅靠加强人们的谨慎是难以避免的。如今我国新的《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但这些制度过于粗陋且不合理,给人们的生活和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更为完善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一、我国《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及其缺陷我国《物权法》用六条法条规定了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其内容大体如下: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如果拾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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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法制与社会》2011,(22):249-252,258
我国现行的遗失物拾得制度承载了过多的道德因素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集体利益至上的理念,存在两大缺陷:否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未建立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拾金不昧传统美德进行重新解读,提出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批判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现行立法思路,提出应允许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为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遗失物拾得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遗失物之拾得,在传统民法理论上被认为是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事实行为,国外民法对之规定甚为周详。我国民事立法应明确界定遗失物的概念、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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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得到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从而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这在法律上叫做不当得利。对由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常常表现为将拾得的他人遗失物或失散的动物占为已有。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条规定表明,在我国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拾得者有义务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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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围绕道失物的民事纠纷大量呈现出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该条款并不能看出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性质c我国民法学理上界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即意指这一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c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我国民法界定民及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民事主体应具有设立、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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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与他国在该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从建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角度,浅析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重建及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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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拾得物与寻物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返还拾得物与履行寻物悬赏广告义务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已有规定,但不完善.尤其是有"必有重谢"承诺但没有具体酬金数额的寻物悬赏广告如何履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因发布寻物悬赏广告的广告人不履行承诺或广告人与相对人意见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不便于裁量.通过探析返还拾得物与寻物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提出返还拾得物与有效履行寻物悬赏广告义务的建议.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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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应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的、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遗失物经过一定时效后会成为无主财产,但其初始状态不是无主财产,也不是抛弃物。遗失物在一定时效范围内,其所有权和持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也明确规定:“拾得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拾得人负有无偿归还遗失物的强制性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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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庭 《行政与法》2004,(7):102-104
在司法实践中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模糊,行为人非法窃取有保管义务人的遗失物应认定盗窃 罪,拾得真正遗失物拒不返还应构成侵占罪。拾得支票、存折等证券进一步支取行为应具体分析,当银行对支票、存 折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盗窃罪,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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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再一次把我国拾得物制度改革的问题提了出来。该法拟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在交还失物时可以索取最高为拾得物价值20%的报酬。这一规定被有些人认为有悖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对社会风气有不良的影响。然而在法律里规定拾得人应无偿交还失物就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吗?就有助于人们美好品德的形成吗?本文拟就此作一分析。  一  对于拾得物制度,我国目前有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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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 出租车司机在拾得乘客遗失物后,应当主动归还.这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为失主并未丧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相反,出租车司机拾得遗失物后,负有报告、保管及返还的义务.可以说,法律从各个角度充分保障了失主的财产权利,并对拾得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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