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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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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纠纷的认定及处理姚志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丢失的动产,包括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不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抛弃的财产,而是由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不慎,非依其意志而与其脱离占有状态的动产。遗失物与埋藏物、隐藏物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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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得到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从而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这在法律上叫做不当得利。对由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常常表现为将拾得的他人遗失物或失散的动物占为已有。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条规定表明,在我国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拾得者有义务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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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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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基础上,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法律适用,又与物权法、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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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是指拾得人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 ,涉及拾得物的纠纷一般是指有关拾得物的返还和拾得物管理费用的补偿。对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理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 79条第 2款作了专门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 ,应当归还失主 ,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贯彻意见 ]第 94条也规定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 ,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 ,按照侵权之诉处理。”但是由于对拾得物引起的争议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致 ,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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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 出租车司机在拾得乘客遗失物后,应当主动归还.这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为失主并未丧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相反,出租车司机拾得遗失物后,负有报告、保管及返还的义务.可以说,法律从各个角度充分保障了失主的财产权利,并对拾得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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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失物取得立法的几点建议曹冬岩遗失物,是指原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因不慎而失去其所占有的动产。拾得的物如果是他人抛弃的物或者是盗赃物都不是遗失物。遗失物同无主物不同。无主物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是指物品处于无所有人的客观事实状态。遗失物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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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既违背所有人的意志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它既可能是违法占有,如盗窃占有他人的彩电,也可能是合法占有的依据消失后的继续占有,如超过租赁期限仍继续占有他人的房屋,还可能是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失主,发现埋藏物不上缴国家而据为已有。然而无论是哪一种非法占有,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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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差外地办业务,不慎将其所带的密码箱丢失。箱内有十多万元现金和近千万元的支票。于是,甲登报寻物,并在寻物启事中称:有抬到者,必重谢,酬金5万元。拾得密码箱的乙看到寻物启事后,遂将拾得物归还甲;同时,向甲索要其允诺的酬金,而甲食言而肥,拒不支付酬金。于是,双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败诉。那么,这笔酬金该不该给动呢?笔者认为,应该给!下面试作分析。一、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抬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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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拾得物归属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拾得物是指拾得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被抬得后,如何处理其归属关系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如何充分地保护失主的所有权,拾得人、善意第三人能否有条件取得遗失物及国家取得遗失物的根据等问题。因而,理顺失主、拾得人、善意第三人及国家在拾得物归属关系中的地位,意义重大。本文认为,拾得物的归属处理经历了一个由严格到宽松的过程,它本质上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健全拾得物归属制度。一、传统民法对拾得物归属的处理首先,充分保护失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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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围绕道失物的民事纠纷大量呈现出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该条款并不能看出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性质c我国民法学理上界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即意指这一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c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我国民法界定民及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民事主体应具有设立、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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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遗失财物的现象极其常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即经过合理期间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得太过简单和原则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形成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相矛盾的局面。我国民事立法应当不断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以解决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纠纷,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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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一些事情:有的人拾到别人遗失或遗忘的财物后积极寻找失主,设法尽早归还,并在失主认领前妥为保管;而有的人拾到财物后不予归还,直到失主找上门来,才不得不交还给失主;还有的人当失主前来领取时,拒不归还而酿成诉讼,最后由法院判决归还。遗失物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是暂时脱离了失主控制和管理的财物,其财产所有权不仅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而且还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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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师世界》1996.7期刊登了黎章辉同志《对一起遗失物被窃案的法律思考》一文,该文认为遗失物被窃,物主可向拾得人索赔当属无疑。笔者不敢苟同,办述浅见。从法律上看,虽然《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一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苇94条明确指出:“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江。”拾得物既然是被窃,拾得人当然不会存在故意,因而法律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平等、公正的体现。其立法意旨在干培养人们的善良习气,拾金不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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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遗失后,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遗失物所有人与遗失物拾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各国法律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律只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必要费用请求权,本文从历史法学与和价值法学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规定的弊端与不足,主张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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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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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妍 《法制与社会》2011,(29):39+43-39,43
近年来,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诉讼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认真的反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道德面临着挑战,无偿归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拾得物的返还;另外,对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争端解决机制上以及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美系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不仅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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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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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拾金不昧”到“拾金有偿” “拾金不昧”是我们提倡的一种社会公德,在现实生活中,张三拾得10万元,李四捡到一头牛,最终都顺利归还失主,但如果谁向失主索要保管费,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么,物权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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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时效制度,确认某种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它对于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从法律上正确完整地确立时效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在民法理论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即指财产的非所有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便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没有就取得时效作明文规定。笔者以为这是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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