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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探讨吴在存我国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从宽处罚原则的适用及有关法律问题谈些浅见,以供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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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加以补充:“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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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两条款”)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的特别规定,但两条款均无明确具体的裁量尺度,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弹性。因此,有的人提出应当把第四十九条现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法定基准刑,时犯死罪的未成年人在适用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依据第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首先,两条款同时适用,有悖于两款的相互关系。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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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未成年犯罪人 ,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 ,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 ,体现在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及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 ,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 ,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 ,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处以死刑(包括死缓) ,于是便以无期徒刑代替之。但笔者认为 ,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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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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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诠释新解——关于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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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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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与实践》2006,(4)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截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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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时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文以三个实践中的案例适用缓刑为例,简要分析了缓刑的适用以及条件,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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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考虑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抗诉机关认为奸淫幼女的犯罪显然要重于嫖宿幼女的犯罪,以此认为奸淫幼女的处罚不应低于嫖宿幼女的处罚。用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基准来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错误的观点。本文以被告人沈某某强奸案为例,简要分析了强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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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有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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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总则在从正面规定对何种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的同时,还从反面规定了对什么人不能适用死刑,即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排除死刑的适用,所以笔者称之为死刑适用的对象标准;又因为它是排除或阻却死刑对犯罪适用的条件,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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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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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确定教唆未遂是犯罪预备,就可以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对于教唆未遂之教唆犯,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此,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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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部分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明确作了规定,从逻辑上讲,凡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均禁止适用死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 49条的规定,对一些特定的群体,即使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也禁止死刑的适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限制、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本文拟就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立法宗旨 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注重教育挽救。一个人实施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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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从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缺陷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相比较 ,这一规定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可以防止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其采用列举式 ,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 ,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