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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名誉权案件不断出现,且多为新闻侵权。诉讼实践中颇多歧义,值得认真研究。一、关于新闻侵权行为的排除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几个要素来认定。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符合前述侵权构成要件,即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有损他人名誉的新闻报道均构成名誉侵权,有些新闻报道虽然也涉及了他人的名誉,表面上似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由于其行为并不违法,因而不符…  相似文献   

2.
发表与发表权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发表是一种行为方式或者事实状态,而发表权是权利人是否进行发表行为及如何进行发表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将作品公之于众将构成对权利人发表权的侵犯。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被侵犯,一定情况下将会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其不但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张建波 《山东审判》2003,19(3):79-85
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是指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它是解决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何种条件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其合理运用,不仅有利于确定名誉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新闻媒体发挥其监督、宣传作用,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应从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四个方面来认定,但鉴于新闻名誉侵权固有的特点,譬如侵权主体的多重性、侵权客体认定的复杂性以及侵权行为形态的多样性,笔者试图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出发,以期详细探讨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4.
在屈臣氏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钱某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钱某人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某赔礼道歉。……。显而易见,两次判决在对案件的定性上是有差异的,因此如何辨别人身权与人格权、名誉权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一)人身权是以人身内容作为直接目的的民事权利。从法律关系上说,它的主…  相似文献   

5.
有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风 《经济与法》2001,(3):16-18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结合我国实际,则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狭义)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如下:1、精神损害行为是一种不法的侵害他人合法人身权的行为;2、精神损害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性损害,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人叫侵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人叫受害人。  相似文献   

7.
澳门刑法典中的侵犯名誉罪包括五个独立的罪名:诽谤、侮辱、低毁、侵犯对已死亡之人的思念及侵犯行使公共权力之法人、机构或部门。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其中诽谤罪和侮辱罪作一探讨。一、诽谤罪(一)概念诽谤罪规定于《澳门刑法典》第174条中:“向第三人将侵犯他人名誉或声誉的事实归责于他人,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或者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或声誉之判断者,或者传述以上所归责之事实或所作之判断者……”这一法条指出了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或者“实施形式”有三:1.将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即使纯属猜测的事情归于某人,这里的…  相似文献   

8.
于同志 《法学杂志》2007,28(6):102-105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及意图损害他人商誉,捏造虚伪事实后由他人散布或者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伪事实而散布,致使他人商誉受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可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媒体把关不严而减轻或者免除虚伪事实捏造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易有禄 《河北法学》2005,23(5):45-48
传染病传播行为首先是一种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此种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缺乏规范,不仅使受害者所受损害得不到救济,而且也不利于传染病防治立法目的的实现。传染病传播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应在遵循侵权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结合传染病传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0.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规定,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朱雪忠 《知识产权》1996,6(1):19-19,38
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但是,有些经营者实施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却不在这些表现形式范围之内,很难直接依照该法来制止。然而,如果这样的不正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版权的侵犯,则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从而达到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 一、制止擅自使用或抢先注册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列入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但是,如果擅自使  相似文献   

13.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对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法院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就是民事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  相似文献   

14.
付立庆 《法学》2012,(6):107-113
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予以散布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无论其被认为构成诽谤罪的正犯还是共犯,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同时,将此行为定性为侮辱罪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甚至有将侮辱罪视为口袋罪之嫌。尽管这样的恶意散布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具备刑法上的可罚性,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类似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通过立法变动将类似行为纳入诽谤罪的法网实有必要,而在中国当下,比对个案的实质正义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仰和坚守。  相似文献   

15.
论损害他人商誉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他人商誉罪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罪过形式是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  相似文献   

16.
《印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对诽谤罪作了专章规定,共54条,详尽地规定了诽谤罪的概念、例释、处罚以及不构成诽谤罪的例外情况。分析和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对诽谤罪刑事立法及理论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印度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无论何人意图、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会损害他人名誉,以言词、文字、符号或能够辨认的图象,制造或散布对他人的指责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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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理论研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事实具备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导致该数种法律规范皆可适用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第二,该法律事实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债权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第三,该法律事实同时归属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的聚合。所谓民事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同种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规范而依法将…  相似文献   

18.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9.
徐军 《中国律师》2008,(3):69-71
目前,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缺乏直接规定。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侵权法基本原理的规定,通常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当事人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与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0.
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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