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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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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韩旭 《证据科学》2012,20(2):165-176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3.
辨认人的感知、记忆、辨识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可能存在错误,而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误判的一项重要原因.英美法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其中,美国以传闻法则、律师帮助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外辨认进行规制,英国则通过传闻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对先前辨认陈述予以规制.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极为不完善,辨认人及辨认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为疏漏.为此,有必要从准入规则与排除规则两个层面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4.
高原 《证据科学》2013,(5):554-565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经过全面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笔录第一次以法定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中.随后出台的配套司法解释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人身辨认证据规则体系,这改变了长期以来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于法无据、作为侦查线索运用混乱的失范局面,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但规范层面的概念界定并没有完全消除理论上对于人身辨认证据种类方面的争论,人身辨认在证明对象、心理机制和证明方式上与相关言词证据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人身辨认证据规则的适用增加了困难.因此,有必要从人身辨认证据种类界定入手,探究辨认证据在证据规则适用上的特殊问题,力图强化辨认证据的审查判断,以降低错误辨认的可能性及其对案件实体结果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5.
立足于取证过程,无论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一种结果。而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这些书面记录,则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相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些"结果证据"而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各类笔录证据就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确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过程证据,主要不是看该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考量该证据是否对某一调查取证的过程事实发挥了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相似文献   

7.
辨认程序与辨认结论正确性的审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辨认结论与一般的言词证据可能由同一个人作出,但辨认与提供证言却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基础,辨认主要建立在"再认"之上,而提供言词则主要建立在"再现"之上.合理的辨认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辨认过程的许多因素都会影响辨认的真实性.遵循合法的程序,遵守符合心理规律的辨认规则是获得正确辨认的程序保障;把握辨认的心理机制,审查辨认过程的影响因素,可以评价辨认证据的真实性程度.  相似文献   

8.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9.
证据按其存在和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言词证据为实物证据的对称,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均属言词证据。毒品案件言词证据与所有证据一样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三是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贩毒案件属于较为智能型的犯罪。毒贩的智力、阅历及反侦查能力较高,要想从他们嘴里获取真实的言词证据或者使他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践中,技侦材料证据转化存在条件不明晰、程序不明确等困境;技侦证据审查存在证据形式不统一、证据能力审查形式化等问题;在庭审运用中存在未确立庭外核实规则、质证程序不明确、被告人权益保障不完善等难点。技侦材料证据转化,包括程序启动、证据转化和移送、审查和监督、举证质证等具体环节,要遵循法治化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2.
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相似文献   

13.
马明亮 《证据科学》2013,21(1):45-51
[摘 要]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遗憾的是,该布局似乎忽视了潜伏其中的“特洛伊木马”——数量庞大、适用广泛同时审查机制却非常模糊的笔录类证据.笔录类证据的运用可能会出现方向相反的两种趋势:质证程序的臃肿或者证据的简化处理,这都会冲击司法审判的改革成果.未来需要在整合笔录类证据的基础上,引入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念与相关规则,实现“不同类别笔录适用不同的质证程序”,防止质证程序的随意简化与过度对抗.  相似文献   

14.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的依据,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按照法律规定,庭审中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  相似文献   

15.
一、取消在庭审准备阶段法官“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规定和作法庭审前的准备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开庭审理程序的一个必要阶段。在这一阶段 ,因为没有当事人的参加 ,以及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活动 ,法官对诉讼材料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对实体问题则不宜介与 ,以免影响程序的正当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 1 6条就庭审前准备阶段规定 ,法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实际上是明确地授予了法官对实体问题进行预审的职权。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与现代诉讼中所确立的直接、言词原则相对立 ,是一种预先进行的书面审理过程。…  相似文献   

16.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为核心,未对证据能力给予足够重视,因此不利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有助于完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进而推进庭审的对抗化、精密化和规范化,优化庭审的功能。应当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使庭审成为审判和诉讼的中心。  相似文献   

18.
郑未媚 《证据科学》2010,18(5):537-540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规定了二审阶段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和排除,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结合该条文,笔者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丁志鹏 《法制与社会》2012,(28):261+263
对于贿赂型犯罪侦查而言,确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二是确立不认罪情况下认定受贿案件的定案标准;三是确立非法言辞证据的认定标准;四是严格规范审讯笔录,避免因制作过程中的失误而造成整个笔录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20.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坤 《法学家》2014,(2):127-139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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