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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犯罪结果概念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什么叫犯罪结果?德国学者麦兹格(Mexger)认为,“犯罪之结果指一切客观构成要件之实现,因之,结果包括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及由此所引起之外界结果……如杀人罪之结果为行为人扣枪机发射子弹,使被害人被子弹命中而死亡是。扣枪机为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子弹之发射、...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4.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孙运梁 《法学》2012,(12):104-110
对于行为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则存在争议。如果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相区分,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层序化,笼罩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迷雾将散去,归责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判断归责提供了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启迪,也许能够推进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向前迈进并逐渐融入追求刑法精确化、精细化、精致化的潮流中。  相似文献   

6.
何荣功 《法学》2024,(2):70-84
目前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概念表达不够科学,应改称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强度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轻微暴力引起死亡的刑法定性首先要解决是否存在犯罪实行行为问题,进而才有必要探讨轻微暴力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般情况下,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定型危险,欠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之所以广泛地认定此类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考虑的是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法益侵害结果、被害方的处罚诉求以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更符合行为的构造和性质。此类案件的办理应重视行为人与被害方的沟通协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应尽量避免将行为积极入罪。  相似文献   

7.
胁迫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行为人在受到他人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胁迫作为一种公认的普通法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分析了英美刑法中胁迫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的理论根基,并分析了其对我国刑法中胁从犯规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略论被迫行为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身或他人立时有生命危险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胁迫之下,不得已而实施的某种行为,被迫行为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构成被迫行为,就应免除行为人的罪责( 应处以死刑的叛国罪与谋杀罪除外)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英美刑法认为死亡或重伤害胁迫已使行为人当时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同时,被迫行为有其人性基础。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理论具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应当将即刻的死亡或重伤害胁迫排除在现行刑法第28 条中的“胁迫”之外。  相似文献   

9.
论交通肇事不救助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不救助最终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加之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罪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使得这类问题的性质认定更加复杂。有鉴于此,笔者愿抛砖引玉,以求得对此类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一、学说状况与评析在刑法修订之前,对交通肇事不救助案件的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将这种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处理,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所持有的心理状…  相似文献   

10.
李丹  王骏 《法制与社会》2015,(3):79-80,84
诈骗罪的怀疑问题存在于生活、投资和投机等各个领域.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有诸多争议,被害人信条学否定了行为人之行为对结果的归责关系,本质上是刑法对人的保护的限制,正犯论下的危险接受又不能在此问题上概括适用.在被害人怀疑的诈骗案中,被害人自身防果并非唯一救济途径,被害人在怀疑状态下创设行为系容许信赖之行为.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受骗人与被害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多将其归属为“三角诈骗”或“三者间的诈骗”。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失或遗忘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借记卡,然后利用有效卡号、密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如一并拾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猜配借记卡密码等资料,通过ATM银行终端设备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案件。①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是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信用卡涵义的刑法解释19…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公共场所应具备场所上的开放性和人员上的多数性的特征;随身携带应做严格解释,应为紧贴被害人身体,可视为被害人身体之一部分的财物;扒窃必须以行为人取得一定价值的财物为构罪要件,单纯的扒窃行为或仅扒得价值极小财物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谢望原 《法学家》2012,(2):56-65,177,178
本文从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入手,重点研究了中国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审判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解和处理案件的基本立场。承诺之正当化的根据乃是意思自治;在中国,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同意是无效承诺;重型精神病人无论是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还是同意他人拿走自己的财物等,其"同意"都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的强奸或盗窃等行为的犯罪性。中国刑法学一般将基于认识错误的承诺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两类。事实错误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动机错误则可以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14.
我认为,杜兴业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伤害致死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二是从使用的犯罪手段看,只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不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主、客观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被害人死亡”这一点对行为人来说是过失的,应  相似文献   

15.
对刑法中行为的新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行为问题是困扰刑法学界的一大问题,何为行为的问题不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其它的刑法理论也便失去依托。行为问题的研究是一切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 行为,“乃人之外部态度,亦即依意思支配可能支配并具有社会意义之身体动静”。“行为的概念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现了的(自由的)意志”。也有人认为“确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应以刑法规范为标准。”德国更有学者认为行为只有有了责任的前提以后才能称为行为。而意大利刑法学界则将行为界定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人的举止。对于行为的分类,外国刑法学家将行为分类为广义的行为、狭义的行为。我国有的学者也有将行为划分为多种含义的,如“最广义行为、广义行为、狭义行为”,“有意行为、无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7.
误拿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定性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把他人之物当作自己之物拿走的事例时有发生。而误拿之后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亦非少见。对此种行为刑法有无调整必要?如果进行调整,对此行为又应如何定性?一我们可以将误拿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划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为误拿,后一部分为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而后逐一进行分析。(一)误拿他人财物行为之定性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误拿多由于疏于注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这种情况有学者界定为侵权行为,如“若行为人因误信该物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纵其结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权责任……”[1]也有学…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3条第三款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一是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畏罪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到其他人无法察觉的地方,致使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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