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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有着多方面的理论价值。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与他们在就职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能给我们多方面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更加注重宪法思维。这既要求明晰宪法思维的含义,又要求反思宪法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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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考察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是"真正"了解美国宪法与宪政的必然要求,是了解"真正"的美国宪法与宪政的重要步骤,是学习和借鉴美国宪法与宪政建设先进经验的重要前提.以美国总统就职演说为分析范本,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科学性.从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来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有两点一是他们认为宪法是伟大的,神圣的,令人满意的,令人崇敬的;二是他们认为宪法的权威必须得到全心全意的维护,他们将坚决捍卫宪法的尊严.这与我们一提及宪法就想到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很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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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体现了一般性的宪法原理,但在具体制度和宪法文化上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独特性.本文借助宪法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从历史、文化和法律的整体视角,勾勒出美国独特宪法文化的外在形态和意义结构.美国成文宪法的至上性、司法审查的重要性以及本土规范的至上性三大特点,源于美国革命所开创的独特历史经历和政治想象.美国民众对于宪法的崇拜因其是美国革命的产物,对于法院和司法审查的信仰因其是弥合代际断裂、构建民族历史共同体的重要机构和机制,对于本民族规范的推崇因其是美国独特历史的产物,而非普遍理性的推论.因而,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法不仅仅需要研究《美国宪法》的文本,也不仅仅要求细致地分析最高法院的具体案件的判词,且要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法的历史语境,把握支撑其实践运作的潜在逻辑与信仰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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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规定 ,对美、法两国总统所享有的宪法监督权进行了分析 ,阐述了总统宪法监督权在宪法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对两国总统宪法监督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及宪法监督的对象等进行了比较 ,并对总统监督权与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方式作了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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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刻是验证法治国家体制适应性的真正时机,由于美国宪法没有紧急状态条款,在南北内战、一战二战、反恐战争等紧急时期美国总统往往行使"超宪法权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保证危机中的宪法依然有效,处理好国会立法与总统紧急权力之间的重大分歧,作为制衡者的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更加审慎的解释,但其所表现出来的实用主义政治立场变换和共和紧急法制观的转型,揭示了非常态下美国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要自由的宪法还是安全的宪法?这也正是当下危机频发背景下每个奉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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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具有较为完善的经济制裁体系,主要依据《敌国贸易法》和《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对外实施单边经济制裁。虽然《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是国会限制总统权力的法律,但是在内容上却给予总统以广泛的行政权力。总统既享有固有的外交权力,又获得国会赋予的对外贸易管制权,而司法部门在涉外问题中基于政治问题和国际礼让原则,并不做司法审查,总统经济制裁的行政权力扩张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支撑。在美国经济制裁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受商业利益、个人追求与党派之争的影响,逐渐脱离法治轨道。从宪法授权以及美国经济制裁的发展历程上看,经济制裁措施存在不完全符合宪法等要求的问题,我们在应对美国经济制裁时可从这些问题着手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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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依宪法治国,公众普遍的宪法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信仰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程度进而影响着整个依法治国的进程。宪法信仰既是指一种对宪法的情感和态度,也是指一切按宪法规定行事的行为,它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宪法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它是实现依法治国精神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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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3):52-71
林肯总统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宪法解释者,他对建国宪法的解释结束了纵贯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路线之争,解决了1787年制宪者"合众为一",却未"定于一"的建国不彻底的问题,由此成为新宪法秩序的奠基人。回到内战这场宪法危机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场域,林肯认为联邦共同体是永续的,因此南部蓄奴州无权单方面退出;由国父们所开创的立宪共和国是一场试验,而共和国是否有能力对抗内部敌人而维持领土完整,将是由战争结果加以裁决的问题;林肯是宪法的"维护者、保护者和捍卫者",护宪的前提在于护国,因此"拯救联邦共同体"是林肯这位战时总统至高无上的目标。一方面我们要在早期宪法史中发现林肯。另一方面,林肯可以成为我们进入美国宪法史的一种方法,丰富我们对于这段"漫长"而又"拥挤"的美国早期宪法史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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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共识就是认同并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即整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及国家工作人员内心认同而形成的以宪法价值为共识的价值观与价值体系,并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规范。宪法价值共识是对宪法价值的认知与感悟后而生成的一种价值信仰,它是宪法实施的内在动力机制,宪法实施的好坏就是宪法价值共识认同度的晴雨表。宪法价值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进而生成宪法价值共识,主要是植根于人类普世价值文化与民主社会基础之上。从宪法价值共识的角度来认识宪法实施的话,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宪法价值为共识的价值体系与价值信仰,无论宪法规范的实施,还是宪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皆以宪法价值共识为内在的驱动力,否则,宪法的实施或许依旧是一个百年来的"高贵之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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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刻是验证法治国家体制适应性的真正时机,由于美国宪法没有紧急状态条款,在南北内战、一战二战、反恐战争等紧急时期美国总统往往行使“超宪法权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保证危机中的宪法依然有效,处理好国会立法与总统紧急权力之间的重大分歧,作为制衡者的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更加审慎的解释,但其所表现出来的实用主义政治立场变换和共和紧急法制观的转型,揭示了非常态下美国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要自由的宪法还是安全的宪法?这也正是当下危机频发背景下每个奉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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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曾有长达十年以上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宪法教师的经历,研究其宪法观有多方面的意义。奥巴马对宪法的讨论集中在他的大作《无畏的希望》第三章“我们的宪法”中,其核心观点是:宪法既是有用的,也是有限的。奥巴马的宪法观启示我们不要疏远宪法、不要迷信宪法、不要苛求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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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宪政视野下的总统限任制便始于美国。总统限任制启蒙于托马斯.潘恩对君主制、终身制和世袭制的批判。1787年制宪会议前后,美国对总统任期及能否连选连任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最终宪法正文未规定总统限任制。华盛顿、杰斐逊等做出榜样,任满两届,即告退休,形成了"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先例。1933年至1945年,罗斯福连续四次担任总统,打破了这一先例。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复活了"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传统,该修正案于1951年最终生效。这样就把华盛顿、杰斐逊创立的先例制度化、法律化了。总统限任制对于约束行政权力的不当扩张、巩固民主制度以及维护人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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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国会。总统作为最高军事统帅,享有部分缔约权,这部分权力属于行政权中的“内含缔约权”( inherent authority)。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美国国会开始将缔结部分经济与贸易协议的权力让渡给总统,这部分权力属于“授权缔约权”(delegated authority)。授权缔约权的范围有多大?总统是如何获得这些权力的?通过授权缔约权缔结的国际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还是间接适用效力?美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要厘清这些关系,除了仔细研读宪法相关规定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美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总统缔约权的变迁历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