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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我国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立案调解作为人事仲裁机构新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前一个时期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面临着人事纠纷大量出现,人事争议受案数量增幅较大的实际情况,我们正在探索确立立案调解制度,以化解短期内人事争议大量涌现的局面。由于立法上缺乏对立案调解的专门程序规定,我们本着“预防为主、立足探索、提高质量”的理念,坚持创新调解方式,对确立立案调解制度提出三个方面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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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多年来法院调解对我国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适应。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亟需完善。本文试就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予以分析,提出了调审分立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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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72-73
立案调解制度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并实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立案调解,促进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相结合,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谐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并不乐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案调解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视,建立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并且创新立案庭机构模式,进一步深化立案调解认识,主动站位,能动调解,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为和谐社会构建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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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28-29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在长期的民事审判过程中,曾起过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显现出来。本文从分析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改革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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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5):36-45
强制性因素在法院调解中的适度运用具有正当性。强制性因素通常以调解话语的方式向当事人施加影响,而这些话语可以类型化为判断话语、权力话语以及社会话语三种。在法院调解强制性因素话语规范方面,可以从行为规范的角度保证法院调解人员妥当使用调解话语,从模式规范的角度通过确立根据申请的调审分离原则确保审判权不对调解当事人造成威慑,从程序保障方面要求法院固定调解过程督促法官妥当使用带有强制性因素的法院调解用语,从后续救济方面确定调解撤销之诉对法院调解合法性的独立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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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法院调解工作中,心里咨询师法官运用健全的心理学知识,将诉讼心理干预引入审判工作,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真诚沟通,情法并施,为当事人提供心里咨询,提升了审判质效。201 3年,在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第二个年头后,我运用心理学知识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女子何某与男子李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男方"倒插门"女方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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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分析了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弊端 ,指出了弊端的根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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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优良传统。从新良主主义革命时期直至现在,调解制度在民事审判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不容忽视。从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内容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诉讼外调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调解”,它作为民事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在处理、解决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增强了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有利于社会安定;另一个是诉讼内调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院调解”,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及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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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诸城市人大常委会以促进构建紧密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着力点.在依法监督诸城市人民法院诉讼审判工作中.每年都多次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典型案件的审理,广泛征求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加强诉讼调解等工作的改进意见.有利地促进了和谐诸城、和谐法院的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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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历史的必然。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在于其本身在立法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的症结是调审合一的“调解型”审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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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凸显,进而影响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因此,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必须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促进审判效率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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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着新的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已逐步显现。调解制度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推动我国民事(含经济,下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本文首先从什么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出发,简介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价值,分析其存在的弊端,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最后提出调审分立的构想,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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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制度,在当下存在"迷航"的倾向,究其原因在于偏离调解的本义。而归正调解的航向,需要合乎三个基本维度,即合乎法律之维、合乎契约之维、合乎人性之维。破除调解当前迷思的固本之策在于调审分离,使调解回归调解本义——建立非诉讼化的调解制度,同时使审判回归审判本色,发挥调解、审判各自其本来的优势。 相似文献
16.
《湖北社会科学》2016,(10)
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的一个法定步骤,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正受到来自立案程序改革以及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双重冲击。"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前置"的程序样式开始在各地法院改革中初见端倪。现行法框架下的起诉与受理制度由于缺乏初次送达程序的支撑仍旧保持着法院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内核,体现的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双边的审判法律关系。现行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构造两造之间对抗性程序、筛选和分流案件等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不仅使得起诉条件中"被告的条件"的认定标准变动不居,也使得民事初次送达程序与起诉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呈现出易变性的特质。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两造之间诉讼风险分配上体现的是"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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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前提,能够使再审程序达成调解与纠错功能的协调。再审调解有助于达成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法院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中的地位。目前导致民事再审调解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再审调解的特质,在再审程序的较早阶段组织调解,彰显当事人在再审调解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再审调解,更好地发挥再审调解对维持司法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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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24-131
法院调解优先的复兴遭到了学界的普遍批评。学界认为法院调解优先的复兴对诉讼效率、诉讼公正有较大影响,可能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阻碍。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案多人少、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不相容的问题,加之需要维系人际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使得法院调解优先有着广泛的生存空间。学界与实务界在法院调解优先制度上的激烈冲突是社会转型期法制与经济水平的不完全契合所致。我国经济水平总体低位运行、地区间经济水平差异巨大以及立法超前使得法院调解优先符合现实的土壤,并成为基本的司法政策之一。囿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漫长过程,在可预计的未来,法院调解优先制度仍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