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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宜怀 《公安研究》2012,(12):66-73
警察权威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命令和服从关系,必须给权威对象提供一个强大的、足够推翻任何反对服从的慎思性理由;同时,警察规章、规则、命令的发布离不开资格,警察身份、警察行为也同样关涉警察资格的确认。不具备警察资格则无所谓警察权威;而合法性问题则决定了警察权威的形成与发展,公众认同是警察权威能否产生一种自觉服从和持久稳定的影响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当下,对成为社会热议和理论研究关键词的"法治思维",人们各有不同的界定。而法治思维是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为前提,顺应我国法治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现状提出的,其主体应是针对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法治思维应以人民主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力保障与权力限制、法律至上等核心概念为基础;法治思维的形成,有赖于法律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法律观念略论——兼论警察法律观念教育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观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法律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但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律观念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文化条件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律观念的变化和发展势所必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反思和检讨原有的法律观念和思想,与时俱进地进行法律理论的变更和法律观念的更新,确立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观念;同时,对更新法律观念这一工作的繁重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当前,在警察法律观念教育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关于警察权性质的认识问题.警察权作为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授予的,源于权利,以权利为依托和基础,并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同时它是一种受控制的权力,因此,培养人民警察确立权利观念、人权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等应属必然.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强调忠诚的意义、作用,还是讨论忠诚有时给人们带来的矛盾、冲突、困境、痛苦和挣扎,都关涉到忠诚的价值问题。只有对忠诚的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才能为我们正确地认知忠诚、选择忠诚、践行忠诚提供自信和动力。忠诚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宇宙规律性的存在,是人与自然和谐之道,是一切秩序生产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6.
在忠诚教育过程中,解、信、行应是我们始终关注的关键环节,这些环节各有侧重、相互融通、协调统一。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关于忠诚的经验和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研究其发生、发展的原理和规律,并根据一定的育人目标、特定的知识经验和预期的学习活动方式设计忠诚教育方案,是忠诚教育应有之义。同时在忠诚教育中,貌似无形无状、看不见摸不着的"忠诚",依托教育者以身体道、以身当道、对忠诚的无限自信与尊崇、确信,才能更好地得以显现。但最终都必须具化为实践和行动。为此,我们既要消除"忠诚是否可教的疑虑",又要加强自我修养,还要注重忠诚教育的入世情怀,更要关注忠诚教育的原动力,而不致使忠诚教育蜕变为单纯的知识性记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忠诚教育的内与外、形与质总能在历史流变中保持适度的张力与平衡,确保其整体的和谐,不因任何一部分的过度强化而致其与教育目标相背离或异化。  相似文献   
7.
“关、拔、提、摆、拆”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因其具有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危害大,实践中对其对列车行车安全的危害程度的认定极为复杂、困难等特点,而被称为铁路“五类典型案件”。分析、比较外国刑法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体系本身的疏漏、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理论上的误读是造成实践中对“五类典型案件”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判别标准失当的重要原因。“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如果判定其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自然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认定;即使没有或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造成线路的毁坏和危及铁路设施附近或周围地区的行人安全,造成紧急停车、中断行车等严重后果,同样是判别“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单就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本身而言,它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在实施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时,还可能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在旅客车站、列车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对旅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旅客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旅客接受服务的犯罪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各不相同,立法内容也较为复杂。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现行《刑法》第2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正确判定在旅客列车、车站强买强卖行为的性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具体认定时应重点考察行为的手段和交易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江宜怀 《政法学刊》2008,25(6):107-112
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警察权的缘起等警学基本问题进行解析固然应该,但以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对警察权问题进行多维视角探讨更加必要。需要是警察权产生的内在动机和驱动力;秩序是维系社会群体存续的基础.警察权应社会共同体维护秩序、控制冲突的诉求而产生。但并不是任何时态下的社会秩序都是合理的、有活力的、合乎民意的,人们更需要警察权所维护的是一个正义的秩序。基于正义的普适性特征和人类对于正义秩序的追求,警察权被赋予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江宜怀 《政法学刊》2006,23(4):102-107
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是警察权的重要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警察权的这一功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的变化、社会自治领域的形成,社会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及其公共权力的特征日益凸现。警察权作为公共权利的一种,本源于人民,并应服务于人民,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同时实现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强制性以及必要时使用暴力是警察权得以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但不是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把强制性权威真正转变为合法性权威的过程;警察权还具有不断扩张的特性,必须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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