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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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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溯 《北方法学》2012,(6):95-105
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美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
在处理为排除风险而陷于此风险并遭受损害这一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问题上,被害人同意无效理论并未提出要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质理由,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理论架构先天不足,其归责于营救者的结果也导致刑法规范效果偏差、法益保护不平等及对行为人的不公正优待。从此三个向度对因果关系之“相当性”做规范性考量,营救者损害情形正当的归责结论应是,即使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义务行为,仍由行为人对其遭受的法益损害结果负责;法益衡量不应是对行为人归责的限制、补充原则。被害人陷于或维持风险并非为排除风险,是否属异常情形,应考虑刑罚的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具体可从行为人能否预见角度分析行为人对结果的负责性。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对于欺骗行为不法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务尚未意识到被害人可能影响欺骗行为的不法。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是指被害人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原则。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必须贯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这一总的指导方针。在诈骗罪的场合,被害人对行为人诈称事项已产生具体怀疑时,仍然投机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就不应当让行为人为最后的财产损失负担犯罪既遂的责任。被害人的谨慎义务落实在被害人教义学原理上,即为对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的评价和判断。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5.
李丹  王骏 《法制与社会》2015,(3):79-80,84
诈骗罪的怀疑问题存在于生活、投资和投机等各个领域.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有诸多争议,被害人信条学否定了行为人之行为对结果的归责关系,本质上是刑法对人的保护的限制,正犯论下的危险接受又不能在此问题上概括适用.在被害人怀疑的诈骗案中,被害人自身防果并非唯一救济途径,被害人在怀疑状态下创设行为系容许信赖之行为.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法益并非仅指特定行为对象或客体在客观上的完整和存续的状态,而是也包含了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对其所享有的法益客体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当权利人通过有效的承诺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客体进行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只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现,其并不违反权利人的自主意志,从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承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法益的紧迫危险,不能再被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刑法研究主要从行为人出发,从而导致被害人过错情节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律规定缺乏,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存在随意性,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司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文章以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对司法实务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困境和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被害人过错作出准确的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8.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这就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启始,这句法谚再后来被总结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经典刑法名言。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被害人承诺的现象。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在各国刑法理论当中,一般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当作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少数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所以把它当作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说,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理论上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  相似文献   

9.
孙运梁 《法学》2012,(12):104-110
对于行为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则存在争议。如果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相区分,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层序化,笼罩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迷雾将散去,归责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判断归责提供了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启迪,也许能够推进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向前迈进并逐渐融入追求刑法精确化、精细化、精致化的潮流中。  相似文献   

10.
潘庸鲁 《北方法学》2011,5(2):58-63
曾在"反暴力拆迁"案中造成"一死六伤"的女主角王马玲,在二审判决中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大量案例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节,鉴于被害人过错与法益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刑法规范上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降低了刑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其细致考量将对行为人公正的刑事责任非难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定位影响了其效用发挥,因而对其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适用是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或者减轻刑罚的效力,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严格认定。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包括承诺权限、承诺主体、承诺意思、承诺形式、承诺时间、行为人的认识等。对于不自由、非真实的承诺,或者行为人否决的承诺,被害人承诺均不能成立,不能阻却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13.
陈璇 《法学研究》2023,(3):168-187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15.
朱晓艳 《法学家》2024,(1):27-40+191-192
我国自古就有被害人自我答责观念,或规定于刑律,或作为“司法先例”,其思想渊源在于古代家长制政治文化传统对个人提出的“各爱其身”要求,因此并非舶来品。当前,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我决定,这在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与被害人由侵害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被害人自我决定地冒险,由此带来的损害从刑法任务、基本原则、法益侵害层面来看都不属于犯罪范畴。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体现在“准教唆”“准帮助”行为、不作为行为、结果加重犯等问题领域,对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展开逆向的排除检验。  相似文献   

16.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从地方性的制度实践上升到国家程序法层面,但这改变不了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整体被害人行为被刑法忽略、漠视的现状。实际上,被害人行为存在于犯罪发生的全过程,不仅影响着行为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会作为刑罚处罚条件影响着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裁量。因此,将被害人行为引入刑法视野有着深刻的必然性,这不仅是部门法之间协调统一的需要,也是刑法自身的公平理念的实现、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社会危害性的合理评价之需求。  相似文献   

17.
论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车浩 《法律科学》2008,26(6):113-120
被害人的同意能力是被害人同意生效的要件之一,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要素,在判断上分为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层次。同意能力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既不能从刑事责任能力中直接推导,也不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必要。在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刑法规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而是应当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被害人支配的具体法益,综合考量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过错是指由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加害行为侵害的法益被保护性降低,从而影响了犯罪人的罪责。本文认为被害人过错不能仅被视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应该在我国刑法中构建全面的被害人过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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