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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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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学权 《法学杂志》2015,36(4):52-59
刑事和解在我国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仅适用于轻罪案件,这为今后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带来了挑战.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包含的内容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均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出来,因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规定为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提供了可能.为了规范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建议明确可以适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重罪案件范围、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确立刑事和解优先原则、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最高赔偿标准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兴的方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正相契合,另外这种制度又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民间私了,更不等于赔钱减刑。在我国立法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尝试。但是相对于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存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探讨的地方,例如重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刑权力的分配等等。本文在探讨了以上问题后尝试给出初步的建议和意见,以供立法、学术与司法实务参考。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再探   总被引:17,自引:2,他引:15  
刑事和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重罪乃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且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为刑事和解的实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开始从绝对走向相对,因此刑事和解与此两项原则并不矛盾;刑事和解以加害人认罪并真诚悔罪为前提条件,不是花钱买命;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但两者有一定关联,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产生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李翔 《北方法学》2013,7(5):101-109
刑事和解概念虽从国外产生,但它和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以及和谐社会理念吻合,它融合了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因素,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虽然与刑法基本原则存在冲突,但更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契合。重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和解不仅应当而且可能。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6.
张楠 《法制与社会》2013,(10):288-289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和新兴的司法模式,在青少年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已经得到广泛地运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表现出解决纠纷的优势。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其适用范围应该从轻微犯罪扩大到严重刑事犯罪,但对于重罪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学术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人赞成刑事和解适用到重罪案件之中,以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7.
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主要是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8.
引子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在我国主要是适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①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未成年  相似文献   

9.
贾宇 《法律科学》2014,(6):188-197
运用调解处理案件属于我们的文化传统,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调解工作在陕甘宁边区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陕甘宁边区在实践中形成的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今天的刑事和解实践依然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死刑案件的和解已经演变为一类现象,且判案思路也有迹可寻。但重罪和解不符合和解的实质。对和解来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和谐化是本质,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谐化是一种延伸。公权力的边界需要维护,不能将重罪归纳为私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死刑适用控制是合理的,但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和谐,无须也不应当用和解制度来做注脚。死刑案件和解,形为和解,实为国家救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一种迫不得已的措施,是国家没有承担责任的时候,将救助的责任转嫁到了刑事被告人的身上。  相似文献   

11.
背景与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伟 《河北法学》2007,25(5):41-44
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所孕育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模式.其理念产生和植根于其所存在社会的个人本位刑法观、刑事契约观和复合正义刑罚观.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案.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中国,刑事和解本身的个人本位刑法观与国家本位刑法观之间、去刑化思维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以及复合正义刑罚观与公众的报应正义的刑罚观之间的对立、背离与对抗.而刑事和解在中国情境下将可能出现对人人平等的刑事法治理念的冲击,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形成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从而毁灭刑法的公众认同的制度隐患.理性地对待刑事和解制度,应当是我们所应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12.
姜敏 《北方法学》2010,4(5):113-121
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比较重要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展开的刑事和解被许多人批判为"以钱买刑"。"以钱买刑"作为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与刑事和解有本质的区别。给人以"以钱买刑"表象的刑事和解,其实质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其纠正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偏颇,实现了刑事司法的实然正义,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但为了避免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出现异化为"以钱买刑"的弊端,必须进行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构建,从而使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得以保证。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着不少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现象。本文从概念、目的与意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坚决杜绝以钱赎刑与司法腐败的现象。  相似文献   

14.
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的刑事和解,一方面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追捧,另一方面,也遭遇到是“以钱赎刑”、“花钱买刑”的质疑。笔者以为,传统赎刑与刑事和解是不同的。尽管两者之间表面上存在一些相似性,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漏洞仍需完善,但不能据此就简单地以为刑事和解就是“赎刑”的复活。同时,对于传统赎刑制度,我们也不应简单地否定,它作为曾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三千多年、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一种完备的制度,蕴含着大量理性的成分。我们应该对其中与刑事和解相契合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为完善今天的刑事和解服务。  相似文献   

15.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只适用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解意愿真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针对当前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正确运用和解达成方式和认定和解情形,妥善处理刑事和解案件,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权力到权利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权在一定领域内应当视为被害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国家在该领域内的部分权力让渡可以看作是被害人应有权利的回归。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目次一、刑事和解之古代文化意蕴二、古代刑事和解案件种类(一)官府允许和解的案件之典型种类(二)官府禁止和解的案件之典型种类三、古代刑事和解原因分析(一)官府认同刑事和解之原因(二)民众选择刑事和解之原因四、古代刑事和解借鉴与启示(一)对和谐关系的重视是古今刑事和解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二)和解目的:恢复关系、金钱赔偿与减免刑罚之间的利  相似文献   

18.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近年来出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并在许多地区进行了多元化探索。数据表明,在刑事和解的内容、适用的案件范围、主持者和参与者、和解成功案件的处理方式、需要的工作量和时间、影响成功与否的因素、相关配套制度和效果等方面,有些理论预设是成立的,有些则是不完全成立甚至是根本不成立的。历时两年多的实证研究,不仅检验了刑事和解的各项功能及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持,更重要的是在宏观上揭示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从而为解决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探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性模式提供了认识上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19.
轻罪重罪之法定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丽萍 《中国法学》2013,(2):128-138
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具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意义,也具有犯罪观念、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意义。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  相似文献   

20.
俞妍 《法制与社会》2010,(32):32-33
法国重罪法院与我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重罪案件设置不同,其审判程序也极具特色。重罪法院则是非常设性法院,没有自己固定的法官,其法官分别来自上诉法院和轻罪法院,任期为三个月。从受理程序上看,重罪案件要先后经预审法官的初级预审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二级预审并由其下达起诉裁决,才能系属于重罪法院。案件审理实行严格的陪审制,其评议与表决方式极其规范。2000年以后重罪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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