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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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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行政执法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资格,无需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等证据材料”的范围既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言词证据,凡是不能在刑事诉讼中重新收集、调取的行政执法证据,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4.
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国均 《中国法学》2003,(5):153-158
刑事免责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证据强制是适用刑事免责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本文阐述了“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二者的内涵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等 ;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 ,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一些构想 ,认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  相似文献   

5.
正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终于有了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可以简化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是行政法,而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和程序的要求更高,证据转化制度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有可能导致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风险。因此,将刑事证据的转化纳入法律的调控中,有利  相似文献   

6.
吴敏敏 《法制与社会》2012,(26):268-269
刑事司法机关如何准确提取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实现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对接.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类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却没有与之对称,导致在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健全,证据转换问题成为其中的主要难题。本文试从审查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必要性、对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具体审查方式的考察出发,提出审查必须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不同证据类别提出具体的审查方式、方法,以此确保作为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相似文献   

8.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证据转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限制性因素的分析,建议根据证据的不同属性,对各类证据的转化规定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最终构建顺畅有效的证据转化机制。  相似文献   

9.
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中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必要性,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和做法构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1.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须通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讨一系列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的措施,供立法和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12.
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相似文献   

13.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所办案件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刑事执法部门,刑事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违规案件,或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鉴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之间的紧密衔接,作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刑事执法中如何转化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并试做分析。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如何运用的问题.对此,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范,实践中做法不一,现实中的难题和分歧一直存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对此做了一定的规范,不过对有关证据转化主体、转化方式、转化结果还有待深化认识.  相似文献   

15.
符标 《法制与社会》2013,(4):43-44,47
加拿大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则与英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折衷的产物。自1982年证据排除规则以宪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以来,在其后适用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获得的犯罪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采纳是否会有损司法权威一直没有定论。在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中法官有权创设法律的权力,从而使证据排除规则有了具体的适用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标准又在不断的变化。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是指司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根据和尺度,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包括关联性标准、客观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了“区别对待说”。采信标准包括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和证明标准,我国刑诉法关于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较为抽象,建议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明确为五个级别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17.
张辉  史坤 《人民检察》2023,(17):48-51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对新时期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为视角,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应遵循刑法谦抑性、同步协调、维护公益等基本原则,针对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据转化规则不全、期限衔接规则不清、处罚折抵规则不明等问题,建议从加强法律制度供给、健全证据转化规则、厘清期限衔接规则、明晰处罚折抵规则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各自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但在烟草行政执法中又同时存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既要给予行政处罚又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要遇到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获取的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问题,本文即从二者证据衔接中所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这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9.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和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作出很好解决,需要从理论上根据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内在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与逻辑论证.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实施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适度扩大证据种类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以及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程序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的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进而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体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之一.有学者认为其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样,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然而此种“类推”无疑忽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如果说在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护为主要价值的刑事诉讼中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法治化的体现的话,在民事诉讼中“移植”类似规则就属于“法律教条主义”的体现.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一般并不能限制公权力,相反地,它还可能导致实体上的非正义.因此,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本身在诸多方面存在矛盾之处,在现实运行中也存在种种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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