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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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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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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完全吸纳了这一规定。这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的手段花样翻新,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尽完善,以致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处。现就审理贷款诈骗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标准。但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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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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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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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理论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研益。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但并未揭示该罪的内涵。用下定义的方法揭示该罪的内涵,是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的逻辑起点。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刑法学通说在诈骗罪定义方式上的利弊得失,来给信用卡诈骗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刑法学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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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上接2006年第14期)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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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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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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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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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本罪的主观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本罪的目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本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传统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票据诈骗罪同样应当具有这一目的。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1)本罪与诈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关系,当然应具有诈骗罪的主观特征———非法占有目的。旧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诈骗罪,新刑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合同诈骗罪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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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比较常见的罪名,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较多分歧,导致难以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利于准确认定犯罪。本文结合案例,在对票据诈骗罪罪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式和限定条件,并结合司法实践,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问题提出了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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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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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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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