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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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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2.
执行程序中判断农村房屋的权属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应以相关审批文件为准,不认可未登记的农村房屋的物权变动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的背景下,"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是目前影响农村房屋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日益松动的情况下,执行态势应有所改观。但农村房屋的生存保障性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仍是农村房屋执行的滞碍因素。  相似文献   

3.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新农村建设相伴而来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其中既包括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也包括了宅基地以外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践操作中,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遇到的问题较多,究其原因,  相似文献   

4.
揭明 《法制与社会》2014,(14):217+226
由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甚完善,农村房屋转让中出现了大量脱离法律、规避法律的现象,影响了农村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行使。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有对农村房屋转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给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本文认为,在遵循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补交了土地使用收益金后,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农村私有房屋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权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除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外,宅基地上房屋还因处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生活的宏观语境中而在客观上附带着居住权、农田生产保障权益、庭院经济权益、精神层面的情感利益、围合空间之舒适性利益。所有这些权益相互独立,在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中被一并消灭,因此均应获得相应补偿。细分宅基地上房屋各类权利,有助于拓展征收补偿范围、提升征收补偿价值、最大限度地弥补权利主体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胡永康  王芳 《人民司法》2013,(4):57-61,1
以农村居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较难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居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短缺,特别是当其财产仅剩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鉴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严格限制,执行程序往往就因陷入困境而终止了。其实,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变通执行是具有可行性的,如有选择的执行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执行拆迁补偿利益等措施。  相似文献   

7.
一、坚持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则(一)坚持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合法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促进农村房屋的正常流转,为合法的城市拆迁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化进程,又要认识到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多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便是农民立命安身的根本。同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还不具备放开农村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条件。放开宅基地流转不仅与现行立法相悖,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未按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杜绝擅自流转农村宅基地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子中,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农民,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很难发现其有农村房屋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农村房屋的处置涉及到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使农村房屋执行难度远超对一般商品房的处置。目前各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态度做法不一,本文通过对农村房屋执行现状予以概括,对当前农村房屋执行过程(包括调查阶段、拍卖前后)中遇到的客观障碍予以分析,提出当前农村房屋执行的可行性依据及进一步解决该问题的建议,以期促进农村房屋规范执行,保障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9.
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总体趋势来看,因工作、升学、婚姻等原因进入城镇的农村子女,应该有权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其上的房屋。我国继承法修改在即,更应该借此机会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0.
纠纷背景多年前,赵一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社区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并以该地向街道国土部门办理了宅基地建房准建手续,但一直没有开工建设房屋。林二的房屋紧邻赵一申请的宅基地,由于赵一宅基地一直搁置,林二便动工清理该宅基地,并在该地块上盖了一座小屋。3年后,赵一要求林二在限定期限内搬离该小屋,否则予以拆除。林二认为此块地不是赵一所有,坚决不拆除,赵一遂雇佣工人拆除该房屋,双方因此产生冲突。为解决纠纷,双方于2018年1月9日共同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相似文献   

11.
朱建国 《中国公证》2009,(12):12-14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有的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相似文献   

12.
《法庭内外》2011,(5):58-59
我于3年前与某城郊农村的农民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我租住钟某的房屋。为便于居住,我花了43000余元,在房屋空坪上分别建了厨房、卫生间。而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我认为厨房和卫生间系自己独立所建,应当享有所有权。但钟某以空坪是他家的宅基地为由反对,不仅要我无条件走人,而且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请问:钟某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13.
儿子出轨,儿媳起诉离婚李伟夫妇现年过半百,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李小伟。李小伟工作体面,妻子王琳也漂亮能干,一家人生活和睦。2004年,孙女小寒的出生让全家人幸福感倍增,对小寒呵护备至。2007年,李家居住的在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子面临拆迁,政府安置了两套市场价值达数百万元的商品房。一家人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征收遗产税等问题,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伟夫妇及孙女小寒的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则只登记为小寒一人。可是,让李  相似文献   

14.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际,征收补偿范围应与提高补偿标准一样值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意味着宅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近乎农民的私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但并不能成为征收不予补偿的理由。《物权法》第132条原则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条规定仅具有宣示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农村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5.
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16.
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是"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在此设置了开放武的衔接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务院有关文件则明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解释论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有效,以调整双方债的关系;立法论上,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条件等问题解决前,可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增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7.
本文将从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关系角度出发,探究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同形式流转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占有制度在宅基地流转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18.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流转,与此相关,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也开始市场化。但是,长期以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致交易秩序出现混乱,甚至出现了违反法律的现象。针对当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从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的二维角度阐述了如何完善农村房屋、宅基地制度。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草案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这剂药方并不高明,可以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问题.  相似文献   

2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既影响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需要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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