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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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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台胞刘某,原籍湖北省某县,1949年去台湾,1997年在台湾死亡并留有遗产.刘某1940年与王某结婚,1945年生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现住湖北省某县.1954年王某再婚并生育1个儿子张某.王某与张某现住江西省某县.2001年8月,江西省某县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出具了用于继承其原配偶刘某在台湾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王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刘某的女儿,并发往台湾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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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丈夫于2003年去世,之后我持续照料公公的生活起居直至其死亡。公公没有订立遗嘱,公公的遗产应该怎样处理?我是否有继承权?——王女士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一般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并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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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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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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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的案件。案情是:原告人吴××(女,二十七岁,干部)与被告人张××(男,六十五岁,工人)之子张某于一九八○年四月结婚,一九八一年一月生一男孩。张某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病故,临终前留下遗嘱,将银行存款一百五十元给其父张××继承。后吴××与张××为抚养男孩及继承张某遗产问题发生争执,吴起诉到法院。经查,这一百五十元存款是张某生前与吴共同储蓄的财产。吴××、张××各自坚持要抚养小孩、继承一百五十元存款及其他遗产,互不相让,多次调解未得解决。除子女抚养和其他遗产继承问题外,这一百五十元存款应如何处分?张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它涉及到处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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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遗嘱的实现,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按遗嘱的内容取得、分配、分割财产,使遗嘱内容成为事实。这里的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所立.并可在其生前自由撤回,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以身份或财产处分为内容的要式文件。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件,因此有很多人以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够直接实现,有些管理部门甚至直接凭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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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A(男方)和B(女方)为夫妻且均已死亡,他们生前在郑州市遗留有一处房产。A和B生前均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未立过遗赠或遗嘱;A和B各自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A和B没有生育任何子女,但他们曾于上世纪60年代收养了A的哥哥家的一个孙子C(C当时年龄约为1岁).并办理了户口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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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8月,河北省某县当事人杨B与河南省某某县当事人杨C(杨B与杨C为姐妹)为继承其父杨A在台湾的遗产,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共同办理了证明杨B和杨C是杨A女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之后,杨B又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台湾律师张某代为处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而杨C也在不久在河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与其姐姐杨B共同委托台湾律师李某代为办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注明,代理律师将遗产调会大陆后由公证处代为接受并交由杨C,但是杨C在办理公证书时并没有告知杨B,而是偷刻了一枚杨B的名章,在委托书公证书上盖了她和杨B的名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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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内容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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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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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一个人在离世时所留有的自己的剩余财产,包括物质性的财产与精神性财产。这些都是逝者身前所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在所有者辞世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首先是归其近亲属继承或者按照逝者遗愿赠与他人所有。若逝者没有近亲属或者未将遗产赠与他人,则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本文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有缺陷的。它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到即便死者离世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将财产赠与他人外,也有一些人基于现实的需要以及人们认可的伦理及其他理由,依然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不应该简单的将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试对立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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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推进,公证法律知识也变得家喻户晓,尤其是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遗嘱公证知识.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可能发生的遗产纠纷问题,许多人都选择了公证遗嘱,这导致遗嘱公证的数量每年都呈攀升的趋势.因为大家都认为公证遗嘱有着准确、公正、证明力强的一系列优点.即使如此,公证遗嘱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也备受人们的诟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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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事件日渐增多,主要涉及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动产。目前大陆公证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085号)等政策法规办理。~①由于有关政策法规已实施二十多年,在执行中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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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的遗产合算制度,被用于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历史基础和比较法研究可以为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提供参照.在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中,特别赠与范围的确定标准、赠与价值的评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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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1991年经XX公证处办理了一项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将其名下拥有全部产权的一处房产(注:已经核实上述房产属于A的个人财产,与配偶及其他人无关)遗留给其子女B、C各一半,由B、C照顾和赡养A(注:A除了B、C外还有两个子女D、E)。后A于1994年死亡.B于2005年死亡(注:B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B的另一个父母和配偶均先于B死亡.B有三个子女F、G、H。现C、F、G、H向上述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