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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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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谷佳杰 《证据科学》2013,(2):248-256
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出现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妨碍制度。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同时应在立法中明确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权或对方的诉讼协力义务。由于患者存在举证困难、证明责任转换制度不足和医患双方武器不平等,证明妨碍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至于法律效果,《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推定主张成立,还应当赋予法院进行证明度降低和证明责任转换的权力。  相似文献   

2.
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3.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0,18(4):389-400
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4.
包冰锋 《海峡法学》2011,13(4):16-23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5.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3,(6):676-685
证明妨碍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陷入困难或不能。构成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规定。不论是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可以构成证明妨碍行为。证明妨碍行为的结果,应当达到当事人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而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状态。而且,证明妨碍行为与待证事实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状态之间应当具有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明妨碍之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之态度有所不同。关于证明妨碍的立法见于其立法和判例汇编中。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他方当事人所请求出示证据,任何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强制出示和适当的制裁。美国证明妨碍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由于证明妨碍破坏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公平对抗、接近胜诉机会之平等,故法官得在此情况下对证明妨碍者施以一定之不利益,使双方当事人重新回到未被妨碍的公平状态,  相似文献   

7.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14,(3):107-116
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德国法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相似文献   

8.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相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此时,过失或故意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其立法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9.
现有的诉讼制度面临着证明妨碍的困扰愈演愈烈,然而受传统辩论主义影响,在现有的民事证明分配制度下,传统的救济方式给证明妨碍人逃脱留下巨大空间,而且救济手段仅涉及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并不涉及第三人所从事证明妨碍行为.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通过构建合理的民事证明妨碍制度,妥善处理其与民事证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证明回复到真实、公平状态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赵信会 《证据科学》2016,(6):747-75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创制的亲子鉴定推定以实现亲子确认诉讼的确定性解决为目标,主要的缺陷是模糊了举证证明责任制度的程序地位、与举证证明责任的程序功能相悖、适用条件模糊。作为其理论依据的证明妨碍理论难以为亲子鉴定推定提供正当性,事实上域外很少有采用亲子鉴定推定的立法,即使个别采亲子鉴定推定立法例的国家,司法中对之的适用也非常谨慎。应对亲子确认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拒绝配合协助鉴定的情况,可以坚持直接强制为原则,并辅之鉴定材料的替代获取。  相似文献   

11.
龙云辉 《法律科学》2008,5(3):150-155
现代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构造处于实质上的不对等状态,因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无从举证。减轻该方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法,既有改变证明责任分配框架内的举措,亦不乏自由心证范围内的办法。一系列努力和尝试都反映了当事人程序权保障理念下证明责任制度的没落,证明权概念的上位。  相似文献   

12.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13.
证明妨碍与证明责任分配牵连重大。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下,当事人对于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承担着证据提供义务,否则会产生诉讼不利益的可能。但是,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因证明责任负担方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他人伪造、变造、毁弃、藏匿证据等妨碍行为所致,如依旧由证明责任负担方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则有违公平正义。而引入证明妨碍规则,明确适用条件,则可抑制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恣意,清晰自由裁量的限度,进而衡平当事人利益,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4.
浅谈民事诉讼非法取证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当事人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会尽一切手段来获取利于自己的诉讼证据,由此而产生了诉讼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为了防止非法证据的滥用,我们有必要明确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以此来减少非法取证行为。同时,我们也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立法中的不足,在实践中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学鉴定的申请,是一种履行举证责任的行为。然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它既可能从原告方转换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换到原告方。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鉴定或者拒绝鉴定,导致医疗责任不能认定,举证责任就从医方转换到患方,可能带来对患方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要善于利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程序利益密切相关,司法裁量是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其价值功能在于补充修正立法缺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指出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分配中司法裁量权的适用失当,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1条增加了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规定.但是,仅仅因为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就准予保全的规定容易导致制度被滥用.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保全制度的特性以及它们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审查机制.有关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保全命令,只能在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才能做出.  相似文献   

18.
消极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主张的事实,但并不能直接视同为消极要件事实.基于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其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就决定了诉讼的胜负结果.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规则来分配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对于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尤其是在证据偏在型诉讼中,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为此,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表见证明、证明度降低、强化相对人的具体化义务及事案解明义务等方式加以缓和,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立法演进"从严到宽"的解读是一种误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己知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举证困难应在法解释学上通过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理论来化解,而不应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立法冒进。应借鉴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b)项的合理精神通过立法明确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同时应合理顾及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目次一、引言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行为保全三、我国行为保全立法的演变四、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五、行为保全的担保六、行为保全的司法审查七、行为保全的强制执行一、引言行为保全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首先,行为保全的法理依据是行为请求权。行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亦可通过物权转化而来。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将行为请求权分为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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