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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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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被害人陈述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和矛盾之处,被害人不同诉讼身份所带来的紧张关系对其陈述的证明力造成不利影响;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导致其自由陈述受到限制。新近立法对被害人陈述制度做出了部分努力,但仍不完善。因此,必须修正被害人身份冲突;确立人证取得以任意侦查为原则,以强制侦查为例外的取证规则;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主体及程序;确立翻证免受刑事追诉为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外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国均 《中国法学》2003,(5):153-158
刑事免责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证据强制是适用刑事免责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本文阐述了“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二者的内涵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等 ;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 ,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一些构想 ,认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  相似文献   

3.
倪春乐  腾超 《政法学刊》2009,26(3):84-90
诉权本身具有宪法权利属性,刑事诉权也不例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诉讼,它具有四面立体结构关系。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然层面有诸多程序性缺陷,需要对其程序架构进行重新检讨,以确立应然的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都确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同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需要从关照被害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邢娜 《中国检察官》2008,(12):42-44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对侦查机关法定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具体的法律监督方式,但这一司法解释自其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充分的发挥其应有功能。由于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控制的观念没有确立,加之法律规定不协调,刑事司法机制运行不畅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程序方面的监督缺失。对侦查机关法定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5.
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不成熟及相关取证规则、采信规则的不完善,致使儿童被害人陈述的采信陷入困境。通过对五年来H市X区基层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分析,构建以儿童陈述为核心证据的审查体系,完善被害儿童陈述的取证程序,以达到不放纵性侵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07,(3):133-143
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与国情产生,目前有关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对于职能管辖中非管辖侦查单位取证,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其故意性,由此区别“善意管辖”与“恶意管辖”,对后者应否定其侦查取证的有效性,以维护管辖法制;对于纪委取证,基于传闻规则的底线性要求,在诉讼中原则上不能使用其调查的人证,但可以根据证据的形式及用途等设置若干例外;对于立案前调查机关所获证据在审判中的效力,在明确立案意义的基础上,区别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允许在审判中采用任意侦查所获证据,否定立案前强制侦查获取证据的效力,但基于"紧急措施"获得证据的除外。  相似文献   

8.
章一磊 《法制与社会》2014,(16):88-89,108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确认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新刑诉法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落实,基本解决了律师在刑辩业务中的"三难"问题。其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平衡了控辩双方在取证能力上的差异;专章设置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律师在刑辩业务中开展刑事和解打好了基础。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陈述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一类独立的刑事证据 ,它与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截然不同 ,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 ,既有利于正确揭示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合理界定它在未来刑事证据立法中的地位 ,也可以借鉴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加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0.
论卧底警探程序法上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杰  刘磊 《法学评论》2004,22(3):139-143
在刑事程序法上 ,卧底警探身兼侦查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卧底警探与诱饵侦查员、普通卧底、“线民”等概念有着一定的界限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卧底警探在卧底侦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卧底警探作证 ,应当使其到庭接受质证询问 ;在其不到庭 (仅以警讯笔录作证 )的情形下 ,应当明确传闻证据例外的范围与条件。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之判决理由欠缺合理性与合法性,夫妻一方对他方自杀而"见死不救"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作出正当的个案裁判为己任,在审判中真正做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措施虽长期存在,但并未形成专门且自成体系的制度。"有意"且专门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得以初步成型的时间不过七、八年之久。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类型整体上可区分为程序性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护制度。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体现为刑事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实体性保护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犯罪赃物追缴、返还或退赔制度,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犯罪罚没的制度,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程序性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护制度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都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相应地,应当通过针对性的弥补和完善措施,以使我国大陆地区形成更完备、合理且成熟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对精神病被害人的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致。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精神病被害人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明力;深入探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可以发现,精神病被害人亦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他具有一定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并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件下也具有证明力。  相似文献   

14.
江溯 《北方法学》2012,(6):95-105
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美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5.
谢军 《时代法学》2013,11(1):73-81
保辜制度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项创举,其要求伤害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治,以救治的效果作为量刑标准。通过对保辜制的“被害救助”功能的分析,在现有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明显滞后以及伤情鉴定遭受应用质疑的情形下探究承接被害功能的实体框架与程序选择,迁移其被害救助的功能以促进我国被害救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1,19(4):401-414
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依靠主观真诚和正当程序为基础的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辩论、说理和质证等形式的意见之争相结合。  相似文献   

17.
胡雪梅 《现代法学》2011,33(1):143-151
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8.
刘学敏  刘作凌 《现代法学》2011,33(4):162-172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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