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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的缺失将会阻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本文通过介绍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不同认识,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以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为原则,出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为例外,并对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3.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和实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诉讼真实观,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支持。在中国语境下,刑事证明责任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职责和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坚持法院承担证明职责,就要坚持法院拥有一定范围内的调查证据职权。举证责任包括推进责任和结果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结果责任的例外、辩护方承担一定的推进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中的责任,实质是一种负担。究竟由原告还是被告,抑或是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这是同诉讼主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证明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早在罗马法中,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由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证明。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下,实行纠问式诉讼形式,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则需依…  相似文献   

6.
黄永  张子翼 《山东审判》2004,20(2):30-33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 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公 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 方法。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 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 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 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呢?  相似文献   

7.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卞建林  韩旭 《法学论坛》2002,17(3):98-106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证明责任包括证明有罪的责任和证明无罪的责任 ,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局部责任 ,这在许多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我国对此应予以借鉴 ,它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 ,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即刑事政策、证明难易、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8.
张剑  冯莎 《中国检察官》2014,(22):36-37
举证责任,简单说就是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责任以及不能提出证据时承担失败结果的责任。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对举证责任作出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法律中的进一步贯彻。实践中,当被告人明显做虚假陈述后。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定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及所承担的说服责任。这个定义,实际来自英美法上的举证责任含义,比较合理,可以成为举证责任的规律性定义。第一,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而承担的责任。这个特点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查证相区别。第二,举证责任的第一个含义为:提出证据的责任,英文为:BunlenofPresentationofevideuce或BurdewofgoingforwardWithevidence。第三,举证责任的第二个含义为:说服责任,英文为:BurdenofPersuation。说服责任,指提出的…  相似文献   

10.
严格证明理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严格证明是指对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定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明。严格证明具有递进性功能,即具有真实发现、权利保障与权力规范、判决结果正当化这种递进性的功能。在适用范围问题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人以自由证明方式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则以严格证明方式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只应要求以自由证明方式进行,而不应要求严格证明。判决若是建立在以违反严格证明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时,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上进行纠正和救济。  相似文献   

11.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2.
初炳东 《法学论坛》2005,20(1):116-119
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 2 3 4条、第 2 3 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应属于可反驳的推定犯 ,即立法推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推定犯中 ,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推定犯具有合理的立法理由和目的  相似文献   

13.
陈巍 《证据科学》2012,20(2):216-231
"韩寒代笔门"事件业已成为公共事件,韩寒拟以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如果成案,法院将面临判断方舟子一方提出的"韩寒有代笔"这一主张是否属实的难题。方韩案中关于韩寒有无代笔的证明责任可以由法院裁量分配。方舟子一方采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式证明其主张,但由于方舟子一方所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不同主体会得出不同结论,方舟子一方的推论过程存在极大争议。方韩案中,尽管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代笔事件的真伪,但考虑到确证裁判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最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代笔事实"的"真伪不明"结论,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回避事实争议。即使代笔事件未得到确证,方舟子并非必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对过错要件的认定实现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利益平衡。方韩之争过程中,公众的证据科学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也暴露出一些非理性之处。  相似文献   

14.
论英国刑事证明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牟军 《现代法学》2000,(1):129-133
本文以英国刑事证明责任一般概念和刑事证明责任的两种类型为基础 ,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述。作者认为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始终归于控诉一方 ,被告人在总体上不负证明责任。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诉讼的特定阶段和某些特定案件中 ,被告人同样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同时随着英国对犯罪控制和司法效率的重视 ,被告人的这一证明责任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羁押属性及适用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羁押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反映出不同的性质和功能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有不同的意义。现代羁押制度是在刑事法治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的 ,专门机关根据法定审查机关决定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妨害证据 ,以保证及时到案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预防再犯罪则是辅助性的。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例外的措施 ,采取替代措施应为一般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羁押制度过程中 ,要贯彻法制、比例、司法、诉权以及一次性、令状、防止双重风险等原则。  相似文献   

16.
严格责任是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它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即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而被告是否具有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犯罪。它是现代社会追求效率的产物,但其公平性却时常受到指责。  相似文献   

17.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article is in its deconstruction of the criminal insanity defence in a meta-legal critical context. The article’s objective is to critically review beliefs that the insanity defence was designed solely for public protection from insane violent people, or, for criminal deterrence. Arising from the long and continued use of the Roman Law concept of non compos mentis, the question arises as to what has become of the practical meaning of the term “insanity”, when used as a defence. The article tries to show that the defence of insanity is a public act of judicial denunciation against the accused, while the accused may have no effectiv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rime. Argument begins with a critical discussion on the character of common-place denunciation as an appeal to public agreement. Then, it follows how the idea of “manifest criminality”, of the 1800s, might be cognate to modern ideas of “manifest madness”, linking into 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special verdict of insanity. This will allow a short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M’Naghten Case. Argument is completed with analysis of a psychologists’ expert construct of insanity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jury perception. The article will suggest strongly that arguments based on the common law rules of insanity tend to expose juries more to denunciation of the accused, than to a reasoned account of the nature of his insanity and to the defects in his responsibility. Duly persuaded jurors would tend to acquiesce and participate in the denunciation of an accused person, whose unusual and unhealthy behaviours emanated from his sufferings by dint of his unbearable circumstances.  相似文献   

18.
宁松 《河北法学》2007,25(6):197-200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是对于排除此类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来分配,立法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黄豹 《北方法学》2009,3(6):100-105
客观性原则肇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地收集能够认识案件真相的所有证据,而不仅仅局限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这种对客观性的界定显然与马列主义哲学的客观性不同。对案件事实客观性的追求,不仅仅是公诉权的要求,也是侦查权、审判权乃至辩护权的要求。过于强调和要求公诉人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关注,显然是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对公诉权而言,追诉性才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代表国家进行追诉活动才是公诉权的正确定位。  相似文献   

20.
论公诉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现代法学》2004,26(6):31-36
公诉变更制度的设置,影响审判的公正、效率以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但目前的刑事诉讼对此只有司法解释而无诉讼法规范。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设置这种规范。我国公诉变更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公诉的追加与内容的变更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与诉讼效率,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还应作出适当的审理时限规定。撤回起诉不得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应明确撤回起诉具有不起诉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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