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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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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实践中,因“不移交”时限无明确司法解释而产生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移交司法机关,即发现即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查清全部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后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移交的,就可认定为…  相似文献   

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此前,对这类行为以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佝私舞弊罪论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利润,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邪门责令纠正;拒不…  相似文献   

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手握行政执法权,如果他们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过程中,如果徇私所获利益数额不大,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则行为人的行为只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徇私所获利益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时,又涉嫌受贿犯罪,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实际,对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徐立  朱正余 《河北法学》2004,22(5):80-83
主要对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 ,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一进行认定 ,从而准确确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  相似文献   

6.
杨贵荣 《内蒙古检察》2006,(2):29-29,32,49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7.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①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作初步的分析,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依据我国刑法第402条设立的,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香港与内地在逃犯移交问题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且不对等的状态。先例模式从两地移交逃犯的现状出发,将遵循先例原则引入移交逃犯模式的构建中,以个案协商为基础,并赋予协商结果以先例效力。先例模式利用现有法律,实现事实移交。它是一个过渡的模式,为两地最终签订双边协议创造条件。先例模式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先例的确立机制、先例的适用机制和谈判主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一种新型的渎职犯罪,随着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违纪行为的曝光。从近两年司法实践来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主张"职权享有论",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关于"依法应当移交"的理解,应区分"依法移交"与"应当移交";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合并适用,在程序适用上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前不应先予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涉及“原案”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依法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消灭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仍然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15.
赵秉志  黄芳 《中国法学》2003,(2):126-135
移交被判刑人问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为香港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移交被判刑人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对香港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建构和完善我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刘杰 《行政与法》2003,(6):48-50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理论上对行政执法少有明确、具体解释,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法学和刑法理论上均存在不同认识。如何准确界定它的范围,直接影响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7.
1979年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赃款是否向法院移交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一致,大部分检察机关将赃款向法院移交。新刑诉法实施后,一些法院仍然要求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的赃款移交法院,否则即不受理案件。笔者认为,法院以检察院未移交赃款为由拒不受理案件是不合法的。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第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办案机关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18.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19.
林洁  谢晓明 《政府法制》2012,(28):40-40
为儿子“量身定做”公务员岗位,两度篡改分数助儿顺利“考上”公务员,后被网友举报,主动投案,被双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月3日,中山“改分书记”梁国影在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审。  相似文献   

20.
浅析政府在我国公务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服务无论如何市场化,政府不可能收缩到无所作为的地步。政府的规模应该通过市场化得以缩小,但是减少或淡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改革的目标。政府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有着更大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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