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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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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龙 《法学》2014,(4):145-154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想要抑止的是具有高度类型危险性的基本行为,因此其处罚根据在于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实现这一"直接性关联"而增大其不法。直接性关联不同于结果归责的相当性关联与保护目的关联,而应当作为各个结果加重犯的独立客观构成要素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直接性关联不是形式上基本犯行为对加重结果的直接引起,而是立法预定的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的贯彻始终,对其判断应当从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出发,着眼于行为类型危险的实质分析,通过典型危险的类型还原方法来进行。  相似文献   

2.
结果犯类别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较有争议的概念,主要有成立标准说、既遂标准说和双重标准说.通过分析得出,结果犯实际上是同一语词表达的不同概念.构成结果犯和形态结果犯在刑法分则条文里均有体现,二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结果的表现形式及作用等方面都有重大差异.  相似文献   

3.
结果犯范围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志祥 《河北法学》2007,25(3):123-127
我国居于通说地位的观点认为,结果犯的结果只能是物质性结果.这种观点值得反思.结果犯的结果在表现形态上既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结果.  相似文献   

4.
犯罪积极中止的成立以挽救行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要确定挽救行为是否具备有效性条件,应当先弄清楚法律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范围。对这一犯罪结果的分析应当以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为基础,但又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这里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预期存在的结果,即构成结果。在要求成立积极中止的情形下,这一预期结果应当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物质性结果。  相似文献   

5.
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新的方面去揭示危害结果的应有含义,认为: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有危害的现有事实的改变(实然结果)与应然结果比值的统一体,即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一种经过主观评价了的实然结果  相似文献   

6.
张明楷 《现代法学》2023,(1):164-181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是通过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进而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结果与抽象危险结果。  相似文献   

7.
王骏 《河北法学》2024,(3):68-91
“结果型情状”的“不典型性”在于描述的并非“结果本身”。甄别“结果”与“结果型情状”,必须在法益探寻的基础上进行融贯性审查。经由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的检验,与行为之间不具有条件关系或不符合通常结果归属要求的结果要素,都是结果型情状。结果型情状的存在目的,不在于表达特定法益侵害结果,不能据此直接导出所谓法益。即便采取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仍有必要坚守“结果刑法”的理念,“行为导致结果”的归责条件不可放弃。在部分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结果发生“本身”无法直接表述,只能通过某种结果型情状作为“中间项”来间接表征。在部分抽象危险犯中,结果型情状只是单纯限制处罚的条件,但难以在犯罪论体系内实现逻辑自恰,在立法论上需要再审视。在部分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中,结果型情状能发挥对既有实害结果的“违法性补强”作用。  相似文献   

8.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祥 《北方法学》2009,3(1):53-58
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时至今日刑法学界对其概念以及相关问题颇多争议。本文拟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薄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个罪故意、过失等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向无定论。本文从对犯罪结果进行分层着手观察,认为犯罪结果可以分为定罪性犯罪结果和量刑性犯罪结果,其中定罪性犯罪结果是表征个罪具体法益的犯罪结果,行为人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故意过失心态,就是个罪的罪过形式。各种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人对量刑性犯罪结果的心态非常复杂,常常与行为人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主观心态不同。分析各种情形中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行为人对量刑性犯罪结果所持主观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决结果加重犯、包容犯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1.
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一直在刑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且各国的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同样的行为和结果,在此国家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而在彼国家就可能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们主要是从一罪的特殊形态的角度研究结果加重犯,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具体问题的尚未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类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入手,浅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基本行为,发生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超过犯罪基本构成结果的加重结果,而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相似文献   

12.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13.
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评价,进而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但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让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罪可以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而"过失加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是刑法是否将不同犯罪性质的结果规定在同一个犯罪中。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由结果责任向意思责任的转化,分析了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预见”或“过失”是不合理的,只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预见”或“过失”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这样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15.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其中多数属于结果犯,加强对结果犯的研究对理解和适用新刑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从犯罪既遂的角度理解结果犯这一概念,并且根据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既遂的特点不同,把结果犯分为普通构成的结果犯和特殊构成的结果犯。针对不同类型的结果犯和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作者对新刑法规定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普遍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对于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肯定结果加重犯有未遂的情况。  相似文献   

17.
孙荣杰 《法制与社会》2010,(27):295-295
结果加重犯历来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两者之间复杂关系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易把握。为此,本文试从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复杂关系着手辨析,以期能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8.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总则中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仅在分则中规定对具体犯罪的重结果加重其刑,所以我国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具体的构成要件等有很大争议。本文拟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客观构造、主观构造等方面作一些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19.
结果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结果犯的含义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逐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  相似文献   

20.
渎职犯罪损失结果该如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损失结果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缺少这个环节,就丧失了定罪处罚的依据。但是,目前在渎职犯罪损失结果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其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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