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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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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相似文献   

2.
李劲 《行政与法》2007,(3):101-103
侵害排除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承担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除权利受到侵害外,还须同时具备侵害的不合理性,而判断某种侵害是否具有不合理性的标准是进行利益衡量。适用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益衡量原则的正确适用,以真正实现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抑制和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3.
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丽 《河北法学》2007,25(6):113-119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同时,适用能够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抑制和预防功能的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法院应采取阶段性利益衡量论以决定是否适用侵害排除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4.
李慧玲 《时代法学》2010,8(2):11-16
"排除危害"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这一立法模式既引起了学术的纷争,又带来了司法判决的不便。事实上,它应是环境侵害排除的一系列责任的总称,它既包括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民事责任的"排除危害",也包括了环境行政责任中的责令停业、关闭等。我国应将排除危害责任在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类型化,将其分为完全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性赔偿三种责任形式,并规定相应的适用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我国现行环境法民事责任制度之缺陷 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而致人在其人格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所应承担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等民事责任。我国环境  相似文献   

6.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然而,环境侵害排除方式中的利益衡量原则所要求的恰恰是不予适用或限制适用排除侵害,因而就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对某一污染行为经利益衡量后不予适用排除侵害而采用替代补偿时,当事人会认为出钱就可以获得继续污染的权利,这无疑与人们一贯的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无辜受害者的法律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相似文献   

8.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地法院相继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实践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土壤、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差造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难,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9.
王健 《法学》2014,(3):35-49
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是"强生公司垄断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关键争议。从近5年法院审理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若干典型垄断协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和执法机关的观点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从各国有关垄断协议的立法情况看,排除、限制竞争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方面许多国家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具体的分析框架,这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虽可通过理论解释初步加以澄清,但最终的解决仍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李涛 《法制与社会》2012,(8):275-277
我国因环境侵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针对不同的环境侵害场合,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其具体的适用条件也是不同的.并且在适用各种民事责任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明确.通过明确这些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1.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规定。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不同于以利益救济为根本目的的一般诉讼,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范围,既不宜过宽,也要预留发展的空间。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和法律、法规确定的特定公益性社团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要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程序,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和临时禁令等。  相似文献   

12.
王慧 《政法论丛》2022,(1):97-105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救济的运行机理,有必要通过审执协作,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  相似文献   

13.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16.
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诉权,而是实体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防御性的外化形式。人格权请求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不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维持效力的条件,一旦发布便持续具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因此人格权禁令不是民事诉讼上的行为保全,不属于诉前禁令性质。为实现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妨害行为,让人格权回复圆满状态的制度功能,其审理核发程序应服务于实质公平、高效快捷的需要。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程序,应当交错运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法理设计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审查和救济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事诉讼制度的解析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民商实体法之间的显著差异,导致商事诉讼在许多方面均区别于民事诉讼。无论是否设有独立的商事法院,商事诉讼仍以不同的形式在各国得以存在。重构我国的商事诉讼制度,应以既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同时建立若干适应商法特性的特别诉讼制度来实现商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张式军 《河北法学》2004,22(11):36-40
公众有权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 ,也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的环境诉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公众环境诉权缺乏程序性保障而难以实现。纵观国外在保障公众环境诉权方面 ,是不断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过程。修订我国环境法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建立环境公众诉讼制度 ,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实际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属于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他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在我国囿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尚难以展开。借鉴域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区分理论,可以建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丰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置应遵循客观诉讼的法理和精神,建立一套符合客观诉讼法理的诉讼程序,诉权设计上可以采取多元的启动模式,诉讼类型应限制为非财产给付诉讼,起诉资格应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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