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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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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制度建立和适用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然而,我们在适用时,必须保持足够的理性,应当尽可能的预见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使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项积极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安机关是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前端主体和重要力量,其参与刑事和解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第二阶段,考察双方当事人条件并开展调解;第三阶段,根据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应在《人民警察法》中对公安刑事和解予以明确规范,创新公安刑事和解机制,以优化公安机关职能。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体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探索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方面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就全市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在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安刑事和解体系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4.
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外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适用范围的基本契合,四川彝族聚居地区适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该地区通过设立刑事和解接案专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而启动和解程序,完善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在警方刑事侦查中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是一种新的尝试。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突破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刑罚之外寻找解决犯罪、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是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从刑事和解的内涵入手,结合工作实践,探讨推行刑事和解在警方刑事侦查中的有效运行方式,以实现被害人、加害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6.
卢琳 《公安研究》2014,(2):52-59
刑事和解制度是应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思维。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公安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程序、和解效力等内容作了专章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当前该制度仍面临范围过窄、协议效力不明确、缺乏刚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程序等问题。应以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为视角,分析立法现状及执法困惑,端正公安机关执法理念,厘清相关法律概念,明晰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探索有效规范执法和完善和解程序,推动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案件中的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方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其目的是使被害方获得一定形式的损害赔偿,使犯罪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宽恕与谅解,使受损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公安刑事侦查中的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目前有关该问题的立法还不完善,本文试图对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制度构建提出建议,以期充分发挥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有关刑事实体处理的刑事政策,也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也有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相符合的地方。为了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完善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措施,在侦查终结的处理上引入和解制度,扩大侦查机关可撤销案件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在公安体制改革应当充分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刑事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安体制改革需凸显提升刑事警察侦查能力,加强警察的社会防控手段,约束和规范警察刑事执法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立必须考虑到侦查职能需要、城乡差异、地区差别、主警辅警区别等方面的问题。公安体制建设需从加强侦查人员刑事侦查能力方面入手,最终目的是建立一种兼具专业化和多警种合作的组织体系。实际方案中可以考虑建立多样化的侦查权力下放格局,真正有效加强侦查一线警力。  相似文献   

10.
公安刑事和解既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因而具有正当性。因为,轻微刑事案件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具有可和解的法律属性,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不仅符合其预防犯罪、治安调解、公共服务等法定职能,且具有解决纠纷的及时性、公平性、高效性等方面的合理性。公安刑事和解应当立足当下的司法环境进行有效规制,即以轻微刑事案件为适用范围,以严格调查取证为基本前提,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真诚沟通、公平赔偿为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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