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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相似文献   

2.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姚莉 《法学》2021,(1):64-77
“法法衔接”的实质是国家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其核心在于证据的衔接。《监察法》在吸收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将准入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予以扩大,并强调监察取证应与刑事诉讼取证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不仅符合职务犯罪调查的特点也契合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但《监察法》的证据规则较《刑事诉讼法》更为粗疏,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与误读。为准确把握《监察法》证据规则,促进“两法”有效衔接,应基于衡平司法价值秩序、贯彻审判中心理念并兼顾职务犯罪调查特性对证据准入资格、监察取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进行深入解读,以期适应“法法衔接”之实践。  相似文献   

5.
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但必须首先审查行政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并要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其取证的合法性,行政证据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在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再次取证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所取的言词证据经审查能够保证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反驳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采取的抽样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所得的证据在满足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依行政法规中的推定规则所得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影响基础事实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6.
孙洪坤  张毅 《法治研究》2012,(10):87-9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诸多证据规则中标志着一国刑手司法文明程度的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建立,但救济机制欠缺,收效甚微。因此,一方面从该规则内部应当扩大适用范围、严格启动时间、细化证明标准及进一步完善救济方式;另一方面从规则外部对取证主体的惩戒.对刑事被害人利益的弥补和对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作用的发挥等角度多管齐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7.
界定行政诉讼证据这一概念应当既符合客观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由以上两方面的规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与民事、刑事诉讼证据相比 ,行政诉讼的可定案证据除应具备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外 ,还应具备法庭审查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在行政程序中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案卷没有记载的材料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而并非要求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公开质证。因此 ,法院不得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关证据未经当事人公开质证为由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8.
章一磊 《法制与社会》2014,(16):88-89,108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确认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新刑诉法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落实,基本解决了律师在刑辩业务中的"三难"问题。其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平衡了控辩双方在取证能力上的差异;专章设置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律师在刑辩业务中开展刑事和解打好了基础。  相似文献   

9.
"毒树之果"规则是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派生性规则,其基本意思是依据非法取得的证据而获取的衍生性证据非法。通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刑事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毒树之果"及"毒树之果"规则的相关规定。然而实践中"毒树之果"又大量存在,回避问题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甚至可能会对非法取证行为形成负激励。惟有立足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和国情客观审慎地对"毒树之果"进行取舍,方能找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黄金分割点。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监察证据无需转化便可直接获得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但作为职务犯罪定案的根据,必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虽然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必须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侦查取证规则。为保障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应当对调查活动进行合理规制,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达到刑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法院判决有罪的标准,但不能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  相似文献   

12.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司法传统。在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后,案卷移送主义被视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对抗制审判方式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过程中,案卷移送主义不仅由庭前移送发展到庭后移送,而且由司法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尽管案卷移送主义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案卷材料与法庭之间的联系没有被彻底切断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案卷移送主义不仅导致法庭的非法证据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导致法庭难以排除受到辩护方质疑的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5.
赵旭光 《证据科学》2017,(5):547-557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必须放在具体的执法领域才能看到具体的问题,就环境执法证据向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而言,存在着以下问题:环境执法机关片面收集违法、犯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环境执法机关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衔接中被技术性合法化,从而冲击排除规则的本意;环境执法机关在刑事立案的取证类似于刑事初查,但由于主体不适格、调查目的和主动性与刑事初查完全不同、取证程序与刑事诉讼有较大差距等原因,并不具有证据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打破刑事侦查体制壁垒,赋予环境执法机关以除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的刑事侦查权.  相似文献   

16.
张婷 《法制与经济》2020,(3):114-115,1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规则,该规则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切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道屏障。然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局限,如非法口供排除立场上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合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主体不够全面、"毒树之果"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文章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为该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严格规范重复性自白制度,扩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对"毒树之果"进行完全排除,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7.
赵侠 《法制与社会》2014,(32):26-27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诸如"侵犯合法权益"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用语较为模糊,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应限定在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我国应构建一种以民事取证手段违法排除加例外,例外以利益衡量具体判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8.
涉税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戴蓬 《政法学刊》2003,20(1):43-45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在两种程序衔接中应注意: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前有权先行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应以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出发点,处理行政复议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涉案税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赃款,应由税务机关缴库;刑事证据不同于税务证据,税务机关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9.
杨柳 《法律适用》2013,(1):110-113
长久以来,理论界一直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倍加关注,因为这一命题本身不仅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还关联到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刑事诉讼,该规则的适用用以阻吓警察蓄意的取证行为,并且警察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可归责性才有必要值得司法制度为此付出让可能的罪犯逍遥法外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反映了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表明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难预见,在今后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遇到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为积极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文就监察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确保监察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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