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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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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以其所谓"过度海洋主张"理论为支撑,30多年来持续开展"航行自由行动",针对它所认为的其他国家提出的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海洋主张予以挑战。"过度海洋主张"理论缺乏《公约》基础,存在单方面解读《公约》、曲解《公约》条款、罔顾习惯国际法规则及"持续反对者"因素等瑕疵。而作为"过度海洋主张"理论具体实践的美国"航行自由行动"的实质是打着维护《公约》的旗号,行违反《公约》精神之实。"航行自由行动"将正常的"航行自由"嬗变为军舰的"横行自由",以美国自创的"国际水域"等概念对他国进行"长臂管辖",不仅不可能解决《公约》中存在的模糊争议,还会加剧海上争端。  相似文献   

2.
樊文光 《亚非纵横》2016,(4):57-68,123,124
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相似文献   

3.
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4.
高兰 《国际观察》2016,(4):42-56
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看,都存在不公平性。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处理。菲律宾对中国提出南海仲裁案的背后推手是美日等国。基于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采取外交谈判优先的战略,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采取了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行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美日三国围绕南海展开的海权博弈。中国应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相似文献   

5.
越南通过《越南海洋法》规定其对岛屿、群岛和海域的权利服务于发展海洋经济的目的。越南在应用和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进程中,用灵活方式完成部分海域划界,和尚存重叠管辖海域的国家或完成海域划界的国家对相关资源进行了联合开发,但其"极端"基线因明显的法理性缺失遭至诟病。越南反对中国关于九段线的主张和在九段线内行使权利的行为,双方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个问题上存有争议。  相似文献   

6.
作为对华海上竞争的工具,美国在南海的"灰色地带行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模糊性,其中包括《公约》下军事活动界定的标准不明。事实上,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作为《公约》的遗留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关注,但时至今日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仍然争议不断,加之当下还面临着传统海洋强国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海洋大国的利益冲突加剧、主权国家的海上活动形式日益丰富等新挑战,导致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在军事活动的界定中法庭或仲裁庭主要关注主体因素、行为方式和活动目的,这三个要素构建起了以海上活动的主体为初步证据、重点考察行为方式、在有限范围内兼顾活动目的的界定思路。对中国而言,以实证视角审视作为美国南海典型"灰色地带行动"的"航行自由行动",有助于客观全面认识其法律性质,进而从国际法层面有力回击美国的海上霸权行为,助力完善应对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的中国方案,最终在实现强化南海维权执法的同时,避免冲突失控,妥善处理波谲云诡的南海局势。  相似文献   

7.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8.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第84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提议,在审阅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政府报告和国会外事委员会报告后,越南第九届国会第五次会议于1994年6月23日通过《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决议》。《决议》内容如下:一、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二、通过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显示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建立公平法理秩序,鼓励海上发展与合作的决心。三、在《公约》规定和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国会申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其内水、领海的主权及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和裁判权,要求别国尊重越南的上述权益。四、国会再次重申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并主张本着平等、谅解、相互尊重,尊重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尊重各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裁判权的  相似文献   

9.
张晏瑲 《亚非纵横》2016,(4):44-56,123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相似文献   

10.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时, 可对该外国船舶进 行追逐, 继续进行直到公海, 并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 特别是1994 年生效以后, 各沿海国都纷纷扩大本国海域管辖范围, 及时调整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 制定和完善海洋法律、法规, 加强国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 保障本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因此, 完善中国的海洋立法, 特别是有关海上紧追权的立法, 对于维护中 国的海洋权益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1.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南海行为准则》制定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学界对准则问题的基本认知,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国内学界开展进一步的对策研究提供有益借鉴。在行为准则制定工作久拖不决的情况下,部分学者倡议的先行尝试制定岛屿规则、专属经济区行为规则等"准则单行本"或绕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另行创制《南中国海海洋法公约》等新观点尤其值得国内重视和研究。  相似文献   

12.
中国和马来西亚于1974年5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先后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10余项经贸合作协议。随着双方往来的不断增加 ,我们有必要了解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为此 ,本文专对马来西亚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探讨。一、管辖权规则在马来西亚 ,法院的管辖权或权限规则的渊源有 :(一)公约下列国际公约、条约或宪章已适用于马来西亚 :(1)《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 ;(2)《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3)《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5)《<维也…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相似文献   

14.
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相似文献   

15.
国际海洋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即凯尔森(Kelsen)理论视野中的"基础规范"也几经流变。起初,海洋是长期奉行"丛林法则"的法外之地。经过大航海以及17世纪初格劳秀斯(Grotius)"海洋自由论"的提出,以航海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海洋自由成为海洋国家的共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海洋法的基础规范进入海洋自由、沿海国主权、海洋全球治理三者并存时期。海洋法基本规范的历史流变决定了海洋秩序的变迁,同时也对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6.
2016年7月12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出炉,仲裁庭延续了其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当中的错误思路和做法,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这两份裁决的错误之处很多,其中仲裁庭滥用解释权,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严重的错误之一。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仲裁庭滥用解释权不仅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约文解释的基本语言逻辑、上下文、目的与宗旨、嗣后惯例以及善意原则,而且还不符合国际裁判机构关于条约解释的普遍实践。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有仲裁庭刻意偏袒甚至帮助菲律宾、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缺乏有效规制、强制性仲裁缺乏权威性等多种原因。其结果是既严重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又严重破坏了《公约》的权威性与完整性。中国政府应当坚决揭露和批判仲裁庭滥用《公约》解释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亚太地区战略环境的深刻变化,印度和美国的防务关系在“印太战略”和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等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升温。然而,新德里对华盛顿的“海洋航行自由”行动的态度颇为微妙:一方面,印度在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保留性要求,对美国在印度近海实施的“航行自由”宣示活动感到不满;另一方面,在中印边界争端和南海局势复杂化的背景下,印度在国际场合多次提及尊重南海“航行自由”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对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以“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名,表达了口头支持,并通过同日本及东盟国家的海洋安全合作增强印度在南海的军事存在,但避免直接参与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巡航活动以防过度刺激中国。印度对于美国军舰在印度洋和南海不同水域“航行自由”活动的认知差异及其应对措施体现了鲜明的实用性和利己性,特别是以维护“海洋航行自由”为幌子介入南海事务,加剧了中国周边外交局势的复杂程度。  相似文献   

18.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世界各国纷纷将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提到空前高度,沿海国家不断建立或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和海洋战略研究机构,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以期在海洋争夺中占领先机、争取主动。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20多个国家相继发布了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明确了在海洋权益、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在此大环境下,严重依赖海洋的日本,加紧调整国家海洋战略,奉行  相似文献   

19.
马孆 《国际观察》2012,(4):29-34
进入21世纪以来,海洋作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在世界舞台上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发展趋势错综复杂,具体表现在激烈争夺海洋资源导致对海洋权益的强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造成诸多问题、海上安全威胁催生海洋治理、美国将海洋作为战略调整的重点加剧世界海洋不平衡格局等方面.这也使中国面临诸多挑战,必须努力应对.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将从一个海洋大国发展成为一个海洋强国.  相似文献   

20.
"航行自由"在当代国际社会已经发展成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他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为补充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现出从关注"自由"转变为规范"航行"的权利义务、从强调航行不受干涉转变为协调航行权与沿海国利益、从国家间的利益博弈转向博弈与共同治理并存的特点。与此同时,若干新问题需要国际立法作出澄清和协调,如专属经济区内资源利用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与航行自由的冲突、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与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冲突等。充分利用航行自由制度,积极参与该制度的后续国际立法完善将是中国适应角色转变后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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