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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饲一:某集团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9月5日,该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该集体合同中约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相似文献   

2.
《政策》2009,(9):61-62
我国首部推进“扩权强县”的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于8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和依法下放权力等方式,增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依法有权管理的事项,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3.
根据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听证会制度的意(试行)》,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前,应以会议形式组织企业有关职工表进行听证。以此作为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重大决策的前提必经程序。今后,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4.
《内蒙古政报》2014,(24):8-8
第20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24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按照法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6.
最近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其中之一指出 :应当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市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消。 (《每周文摘》2 0 0 2年 4月 16日一版 )据了解 ,像上海人大这样的举措已不是个别现象。目前 ,有不少地方人大出台的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其中都明确了一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但是 ,笔者咨询了上述部分人大机关 ,问规定中的“荣誉称号”包…  相似文献   

7.
《云南人大》2006,(2):45-45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市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相似文献   

8.
《天津人大》2014,(10):48-48
日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该规定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市民关注的雨污分流、城西干道改造工程等重大民生、城建等项目,今后若未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决定。  相似文献   

9.
孙瑞灼 《政协天地》2009,(11):55-55
10月1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10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规定》,日后,政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规章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相似文献   

10.
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自从上世纪50年代问世以来,在保障职工享有依法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功不可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大量公司制企业的诞生,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中的地位逐步被淡化、冷落,有些企业甚至将其“拒之门外”。修订相关法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其尽快融入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一些企业借“置换”、“买断”等手法大规模裁减员工规避法律的事件愈演愈烈。各地劳动部门纷纷表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这一被“遗忘”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得以从幕后走向前台。 本刊旨在通过对我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现状和职代会制度的完善废止之争的详尽调查,来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人民政坛》2010,(10):4-4
据《上海商报》报道,《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9月14日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介绍,本次立法打破了职代会的所有制的界限,也明确了职代会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2.
肖然 《辽宁人大》2008,(8):22-23
代表享有提议案权。代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大会提出议事原案,要求大会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作出决定,这种权利称之为代表的提议案权,但代表不可在闭会期间提出议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组织法》第18条有关议案的条款做过相关解释。  相似文献   

13.
第一,凡属于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定;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第二,凡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调整的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政府内部各部门相互关系调整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第三,凡涉及对政府实施监督或者规范政府行为的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应由政府自行决策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  相似文献   

14.
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应使用“议案”文种编者按:最近,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省政府办公厅来信,询问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应使用何文种,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答复"应使用'议案...  相似文献   

15.
1998年,太原市决定在全市推行“企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经过一段时期的运作,全市已有1159个企业实行了“企务公开”,推行面积达89孙以上。太原市推行“企务公开”主要突出五个方面、十项内容。职代会是企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渠道,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民主评议干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都要向职代会报告,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同时各企业在职工活动中设立固定、规范、质量较高的公开栏,作为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目前,全市企业共设置了456O个公开栏,将企务公开的有关政策…  相似文献   

16.
职工代表大会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其“萌芽”可以追溯到建国以前,如今职代会制度已成为企事业单位最基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建制也有着强大的法律“后盾”,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作出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内蒙古政报》2009,(5):32-3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规费相关了件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围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  相似文献   

19.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民主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其核心是企业职工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形式,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权进行民主监督制约,并形成监督和制约机制,江总书记曾经讲过“没有广大工人群众的支持,企业的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强化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是一个必须重新论证加深认识并在实践上花大力气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根据《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审议建议,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监督等职权。依法落实好职代会职权,是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  相似文献   

20.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本行政区域内17类重大事项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果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纠正或者依法撤销。根据新修订的规定,这17类重大事项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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