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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诉交易的条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就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若双方能达成协议,就向法官报告,如果法官接受(几乎都接受)了双方商定的量刑意见,就进入了审理程序:首先,由法官  相似文献   

2.
诉辩交易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坦白认罪,就从轻发落;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就从严处理,按较重的罪名起诉。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因其主要发生在审判庭的走廊过道里,故又有人将之戏称为“走廊交易”。 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诉辩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  相似文献   

3.
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本文对相关问题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4.
辩诉交易是产生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以减少指控、降格指控或量刑减让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控辩双方通过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对案件经过烦琐程序进行实质性审判,只需对协议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如果法官认为协议体现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和公平正义原则便径行做出判决,宣告结案。正象其他一切新生事物一样,辩诉交易也同样遭受过责难而褒贬不一,但就其当今能够在美国大行其道茁壮成长,并波及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引起这些国…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8,(2):101-110
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协商与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与基础,量刑建议正是基于协商与合意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体现,是裁判者量刑的依据,也是被害人服判息讼的基础。明确、规范、合理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清晰的预期,能更好地促使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协商、确保法官量刑裁判的精准化与统一化。  相似文献   

6.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常常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评价。诸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尚好;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或拒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常常把被告人的态度列入辩护内容,对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被告人,都要提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一般也都写入被告人的态度。如被告人某某某尚能认罪,从轻判处……,或被告人拒不认罪,应予严惩等判语。修改后的计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作出了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在“协商模式”和“职权模式”之间纠结。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源于对客观真相的追求,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产物,也因审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首先审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正确,此时法院可能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然后才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包括对“认事”“认罪”和“认罪名”三个层面的审查,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目前相当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包含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和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要履行好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认罪”这一基础的审查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协调与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姚莉 《法学》2002,(12)
辩诉交易以被告人完全认罪为基础,完全省略了庭审程序,是非对抗的速决程序;简易程序并非必须以被告人完全认罪为基础,是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的速决程序。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置问罪程序。立法上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不宜做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0,(1):89-96
认罪协商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美国主要蕴含在辩诉交易中。中美认罪协商制度在价值追求、自愿性保障和被害人利益保护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效力、证明标准、撤回认罪以及被告人上诉权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可以从适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撤回认罪的法律规定和适度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等方面,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1.
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实际上是一种认罪谈判。它是由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如果法官拒绝接受辩诉交易,则意味着该案将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斌(Harry I.Subin)用通俗的说法解释说:“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就像在市场上买东西,双方都可以讨价还价,买方出一个价钱,最后双方再协商成一个价钱。这就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最坏情况下的运行方式。”[1]  相似文献   

12.
廖德凯 《江淮法治》2009,(24):16-16
最近一直在关注邗江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铁的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法庭告知其若在量刑环节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为自愿认罪,量刑时仍然有“建议权”,可就量刑与法官“讨价还价”。该被告人经考虑终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最终被减刑。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0,(5):91-104
在我国法官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心理过程中,控方指控事实产生的"锚定效应",对被告人有罪"预设值"的假设验证、非理性因素、外部因素产生的心理压力,法官性格等心理因素都会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这种心理过程具有如下特征:法官对被告人有罪假设的验证具有明显的单向思维特征;被告人是否认罪对法官心理影响力较大;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法官承受的来自外部因素的心理压力更大;非理性因素的运用缺乏规范。为了对法官认定事实的负面心理因素进行控制,以使法官认定事实的心理过程更为合理化,应通过程序机制限制法官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设值"水平,改变法官进行假设验证的单向性思维,降低口供对法官的心理影响力,限制外部心理压力对法官心证的负面影响,同时对法官认定事实中的非理性因素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4.
在1997年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关于强制措施规定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先行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率达80%以上。但审判的结果是缓刑、免刑的只占到20%。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认罪的被告人还是被监禁起来。比如俄罗斯在2001年羁押犯人为25万人,现在只关押12.5万人,降低到50%以下;美国认罪率达到95%。有80%的案件不经过法庭审判而由诉辩交易,一般轻罪都不羁押。日本认罪率达到90%,只要认罪一般不羁押。需要羁押的属个别。英国规定只要被告人认罪刑期可减少50%。尽量做到不收监。从我国羁押刑的成员来看,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有个别孕妇、有哺乳期妇女,还有一些轻罪的服刑人员,更有一些判二年的服刑人员也被羁押起来。这样一来监禁刑的人越来越多。司法资源被大量无情的浪费,更不利他们的改造和自新。给日后刑满释放上学、就业造成很大困难,在这点全世界都是一样的。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曾经给人大和司法行政提出过如下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俞飞 《方圆》2020,(9):34-37
秉承"实用主义"的美国,马萨诸塞州最大的郡米德尔塞克斯,成为辩诉交易的发源地。郡检察官亨廷顿也是有史以来因辩诉交易而被法官质询的第一人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决定,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确立。外界不禁好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借鉴了其部分合理因素的辩诉交易制度究竟是何方神圣?其利弊得失何在?从美国席卷全球,大陆法系国家能否移植辩诉交易?  相似文献   

16.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该制度与上诉不加刑之间存在两大冲突: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后引发的抗诉间接限制了其上诉权;认罪认罚与上诉不加刑的结合成为部分被告人规避刑罚的工具。United States v.Erwin案中,被告人签订认罪协议后提出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并允许控方寻求更重的刑罚,成为近年来美国辩诉交易案件中应对此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对我们解决上述冲突具有借鉴意义。其中,立法应当在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同时进行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应当有条件地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17.
所谓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诉讼阶段。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两种程序。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认  相似文献   

18.
辩诉交易 ,亦称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 ,是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 ,与被告人方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如果法院接受此项协议 ,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 ,该刑事案件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近年来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德国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交易实践。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辩诉交易制度虽然被许多学者认为与正当程序相悖 ,破坏了刑事诉讼中诸…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和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两种情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同步提起抗诉方面差异较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权行使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法院应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对被告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一审法院应对反悔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区分不同类型处理。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吉喜 《时代法学》2009,7(3):24-32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处理程序。这些国家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具有简化诉讼程序、强调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等共同特征的同时,在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被告人认罪的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于2003年确立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程序保障、适用范围等方面尚需要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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