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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对《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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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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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的实质是国家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其核心在于证据的衔接。《监察法》在吸收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将准入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予以扩大,并强调监察取证应与刑事诉讼取证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不仅符合职务犯罪调查的特点也契合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但《监察法》的证据规则较《刑事诉讼法》更为粗疏,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与误读。为准确把握《监察法》证据规则,促进“两法”有效衔接,应基于衡平司法价值秩序、贯彻审判中心理念并兼顾职务犯罪调查特性对证据准入资格、监察取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进行深入解读,以期适应“法法衔接”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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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但必须首先审查行政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并要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其取证的合法性,行政证据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在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再次取证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所取的言词证据经审查能够保证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反驳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采取的抽样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所得的证据在满足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依行政法规中的推定规则所得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影响基础事实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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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诸多证据规则中标志着一国刑手司法文明程度的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建立,但救济机制欠缺,收效甚微。因此,一方面从该规则内部应当扩大适用范围、严格启动时间、细化证明标准及进一步完善救济方式;另一方面从规则外部对取证主体的惩戒.对刑事被害人利益的弥补和对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作用的发挥等角度多管齐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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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行政诉讼证据这一概念应当既符合客观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由以上两方面的规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与民事、刑事诉讼证据相比 ,行政诉讼的可定案证据除应具备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外 ,还应具备法庭审查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在行政程序中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案卷没有记载的材料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而并非要求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公开质证。因此 ,法院不得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关证据未经当事人公开质证为由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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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确认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新刑诉法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落实,基本解决了律师在刑辩业务中的"三难"问题。其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平衡了控辩双方在取证能力上的差异;专章设置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律师在刑辩业务中开展刑事和解打好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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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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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类型分析——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执法证据包括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为了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在第一种类型下,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保障;在第二种类型下,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第三种类型下,应当着重审查"共同调查"中的主导机关、调查措施、调查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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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至今仍是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这个问题虽然通过刑事诉讼表现和反映出来,但却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范畴内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完全克服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和途径解决,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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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行政问题及行政诉讼中出现的刑事问题,避免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审理结果的冲突,应将两类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分为本诉附属问题与审判前提问题,允许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特定情况下审理行政问题;在对同一行为究竟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难以确定时,以“刑事责任优先”为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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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局限性.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实际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以罚代刑”,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监管中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界限标准的不合理,单一的数额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提供了制度空间.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去除“以数额入罪”的模式,选择“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定罪模式,将制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变为轻罪,并配置单一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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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审查,应基于刑事证据审查标准,合理尊重其公定力,形式审查为主,以审慎态度进行实质审查,并把握不以司法裁判代替行政意志之基本原则。基于对公平正义及司法独立价值的追求,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的否定,不受该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所羁束,司法机关有权以查明的事实,据实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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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刑法的立法缺憾与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刑法之概念为德国学者所首创,但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中国的行政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的行政刑法立法存在着缺乏与一般行政法条款衔接、缺乏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犯罪责任竞合的明确规定、法定刑设置过高、对于法人犯罪的刑罚措施过于单一、劳动教养制度弊端丛生等诸多问题,需要相应地加以改进.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对行政刑法和行政法规范进行衔接、明确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犯罪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降低行政犯罪的法定刑并废止其死刑、增加对于法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并将劳动教养制度司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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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行政刑法在法律上兼具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性质,行政刑法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规定行政犯罪并追究其行政刑法责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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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后盾法,应当尊重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会在犯罪行为形式上指鹿为马,不适当地扩张法网。刑法与行政法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生而平等”,地位没有或者说不应有高下之分。制裁滥用刑法的行为,恰恰能够为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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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行政裁决纠纷应采用何种诉讼这个问题上,我国的相关规定并不统一.相关立法的真正意图难以分辨,似乎只是权宜之计.行政行为的效力、裁决机关的态度、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等命题都不足以成为解决问题的理论支点.必须立足于行政裁决纠纷的圆满解决,从原点出发重新审视问题.所谓的“一并解决”倾向似属庸人自扰,而所谓的“裁判不一致”多属误解.当前最佳方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归其位.只有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问题才会彻底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